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6〕3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8-2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奖励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鄂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奖励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意见,推进我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创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期间,市政府整合安排各类资金不少于150000万元,用于鄂咸高速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鄂州枢纽站城市旅游集散中心、西山武昌门火车站海宁皮草城信息咨询中心、鄂州城乡交通道路旅游标识导向系统、53座旅游厕所等、33项标准宣贯培训、旅游地方标准制定、城市旅游品牌打造和奖励。
  第三条 凡通过旅游标准化验收的试点单位和试点企业,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国家、省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争取将其列为国家级、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和示范企业,发改物价部门将市旅游标准化创建成果作为今后旅游企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对下列项目分别安排资金奖励补助:
  (一)鼓励制定旅游产业国家标准、全国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对主要起草单位,每发布1个国家标准安排项目资金20万元、发布1个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安排项目资金10万元。
  (二)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验收并发证的试点单位或者试点企业分别给与适当奖励。
  (三)对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安排资金200万。主要用于旅游导向标识系统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旅游信息咨询中心建设。
  (四)对公共社会旅游餐馆标准化环保厨房改造项目安排奖励补助资金15万。
  (五)对提供旅游社会公共服务改造项目安排奖励补助资金15万。主要用于旅游社会住宿、旅游购物店、旅游娱乐场所的标准化改造项目。
  (六)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政府公共服务精细化培训项目安排资金40万。主要用于购买旅游专家团队专业化服务,指导试点企业创建达标。
  (七)扶持企业走品牌化发展道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关于调整商标品牌发展奖励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5〕53号)规定予以奖励。
  (八)旅游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奖励资助的,不再重复安排资金。
  第五条 申请项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旅游标准化工作项目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
  (二)申请对制定旅游标准或者规范的项目资金,提供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标准文本及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标准的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审查评审会议意见。
  (三)申请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和试点企业创建工作奖励的,提供相应国家、省、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的验收证明或者复核证明。
  (四)申请对旅游标准化工作有重大创新或者重大贡献的试点区、市直部门资金的,提供创新或者贡献证明材料、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五)申请项目资金的单位或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六)承担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发生的经费明细证明材料。
  (七)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批准证明。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2年内标准或者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八条 旅游标准化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获得项目资金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获得项目资金的单位要接受市财政、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九条 将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纳入全市“五城同创”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管理体系。
  第十条 对旅游标准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及其他旅游企业,视情节予以暂缓年审,摘星降级,严重者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 未完成标准化试点工作任务的企业,在没有完成整改任务前不能享受国家的任何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相应扶持旅游产业升级发展的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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