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6〕23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8-2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鄂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构建我市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委办公室关于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依据,通过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形成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不动产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登记原则。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二)全面推进原则。全市上下联动同步推进,以组建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开展相关部门职责整合工作,加快推进各相关部门登记资料的清理移交,完善经办窗口建设,整合信息基础平台。

  (三)便民利民原则。优化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完善配套设施,更好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有效衔接原则。建立部门配合机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机构设置、职责整合、人员划转、资料移交、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工作。做好新旧登记制度和新旧证书衔接过渡,使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2016年4月底前)。由市编办牵头,根据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印发不动产登记机构“三定”方案。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国土、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统一划转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市人社部门要迅速做好人员划转、编制核定等相关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人员落实到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

  (二)整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2016年5月底前)。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整合,对各类登记软件系统进行整合、对接,按照登记资料数字化、多部门业务协同实时互通共享,以及预留链接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接口的要求,建设不动产信息登记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以原有各类不动产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过渡期内顺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待国家信息系统研发成功后实时对接,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省、市、区四级互通互享。同时,做好登记人员划转、档案移交、数据库接收等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登记发证。(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三)做好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2016年4月底前)。认真开展权籍档案的清理、分类、整理工作,列出权籍档案清单。各部门要按照档案资料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房屋、林权登记资料及数据库、人员的移交工作,并指派专人按计划移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权相关登记资料随后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做好权籍档案资料(含数据库)的归档、保存、查询等相关管理工作,防止权籍档案资料毁坏、缺失、涂损等,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顺利开展和权籍档案的查询。2016年4月30日前的登记相关资料先行移交,4月30日以后新受理的资料待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成后再行移交。各部门要做好衔接、配合工作,确保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原有登记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有效衔接和过渡。市财政局要落实专项经费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改革办要做好协调、督办工作,对照工作计划,明确落实相关事项的督查责任人、推进措施和落实时限,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改革办、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房产局、市林业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成立鄂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农林、住建、国土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沟通衔接,协调相关事宜,研究不动产登记工作遇到的具体事项,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共同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三)注重舆论引导。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宣传工作,增强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的群众基础,做好舆情跟踪和分析回应,完善各类工作制度。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积极主导作用,强化责任意识,为制度建设及工作推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求设置机构、整合职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按照2016年省政府重点督查计划相关精神,对按期不移交资料,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作为的严肃问责。

  附件:鄂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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