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6〕4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11-10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鄂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鄂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堵塞收入漏洞,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税收收入,确保“营改增”政策平稳落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牵头,成立鄂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协调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鄂州支行、市政府各投资公司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负责统筹协调各项日常工作和制度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应比照成立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协调领导小组,落实相关工作制度。
  (二)落实工作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税收管理,解决地方税收争议;二是信息共享制度。成员单位按月(季)将涉税信息推送市国税局共享;三是税收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税收联络工作(联络人名单附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管理。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四是国地税合作制度。积极开展国地税合作,以“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为目标,创新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管理方式。
  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市工商局负责推送:(1)营业执照信息;(2)股权转让信息。
  市国土局负责推送纳税人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权属变更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推送项目立项书信息。
  市规划局负责推送:(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3)竣工验收核实信息。
  市城建委负责推送:(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3)工程承发包合同信息。
  市交通局负责推送交通工程施工信息。
  市水务局负责推送水利工程施工信息。
  市房产局负责推送:(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2)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信息;(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4)分户房产证信息;(5)房屋出租信息;(6)物业公司及管理小区信息;(7)建筑工程交付备案信息;(8)房屋维修基金使用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推送行政区划分布信息。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推送招投标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推送:(1)纳税人缴纳土地出让金信息;(2)有关涉税财政补贴信息。
  人行鄂州支行负责推送跨境收支信息。
  市国税局负责推送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市地税局负责推送:(1)二手房交易税款入库信息;(2)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入库信息。
  市政府各投资公司负责:(1)推送股权投资;(2)BT、BOT、PPP项目涉税信息。
  三、健全协税管控机制
  (一)源泉监管
  各级政府部门应主动了解本辖区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信息,并及时将信息提供同级税务部门。
  各级政府部门及政府投资公司应积极引导外地来鄂州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的纳税人在鄂州成立法人机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
  各级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应督导建设单位招投标时,在标书中明确承建单位在我市的纳税义务。
  (二)支付控管
  各级政府部门及政府投资公司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房地产和建筑业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
  凡由财政性资金拨付的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核对承建方在我市缴纳税款的税收完税凭证后拨付工程款。
  各级政府投资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公司应在核对承建方在我市缴纳税款的税收完税凭证后拨付工程款。
  四、加强行业税收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1、税收管辖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
  城区范围内(指凤凰街办、古楼街办、西山街办、鄂州经济开发区辖区,下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由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国税东城分局)负责征管,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主管国税机关指定一个税源管理部门实施专业化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成员单位推送的信息不定期开展巡查,清理漏征漏管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承建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工程付款、联系人等信息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核实。
  2、税款入库
  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一致的,按照属地原则缴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可遵循下列原则缴纳税款。
  一是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行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
  二是按规定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是税款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入库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分配调整。
  各级政府应主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推送税务机关,税款入库发生争议的,由争议政府共同上一级政府决定。
  (二)建筑业管理
  1、税收管辖
  对建筑业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
  除下列指定管辖外,城区范围内建筑业纳税人统一由国税东城分局负责征管。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范围内建筑业纳税人由各主管国税机关指定一个税源管理部门实施专业化管理。
  (1)市政府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政府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筑类投资公司以及由其采用BT、BOT、PPP等模式成立的项目公司和承建该项目的项目部税收由国税东城分局负责征管。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成立的建筑类投资公司以及由其采用BT、BOT、PPP等模式成立的项目公司和承建该项目的项目部税收由各区局负责征管。
  (2)在建的铁路、公路、电网、电缆、水库、管道、内河航道、港口码头、电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我市的建设(施工)标段,由市国税局指定一个区(分)局负责征管。
  2、税源管理
  针对建筑业行业特点,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做好下以管理工作:
  (1)项目登记。对有分包的建筑项目,实行项目登记。由建筑方对分包方统一登记,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核实。登记内容为各级分包方名称、纳税识别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分包款、联系人、电话以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等信息。
  (2)驻点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如顺丰机场、梧桐湖、红莲湖、三江港等,由项目指挥部统筹协调税收管理,主管国税机关派驻税收管理员实施驻点征管。
  3、跨区项目部管理
  (1)异地纳税人来我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及在本市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并成立项目部的,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项目部名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比对住建委等部门推送的信息、纳税人报验信息和巡查信息,清理漏征漏管户。
  (3)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有条件的地区,主管国税机关可委托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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