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6〕3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11-10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鄂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创,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按照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1号,下称《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26号,下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根据业务实质实行‘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规范全市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密切沟通配合,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开展整治。
  (二)依法合规,有章可循。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守住风险底线,对依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给予保护和支持,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三)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风险的评估、把控和防范处置,依法、有序、稳妥处置和化解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四)远近结合,边整边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相关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三、重点领域
  (一)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菅销。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和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菅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笫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菅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券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违规行为;二是未实行出借人资金银行笫三方存管;三是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由鄂州银监分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股权众筹业务。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和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笫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二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三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违规开展合作业务,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由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依托互联网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以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利用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非法融资活动;二是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不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三是互联网“众筹买房”行为,重点清查整治违反国家关于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业务的规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由市房产局会同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银监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三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四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五是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由市保险协会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全融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金融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对于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对于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
  对于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整治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以上由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笫三方支付业务。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整治,包括备付金管理薄弱、挪用备付金等问题;二是开展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重点整治未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箅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跨行支付业务的行为;三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排查梳理市内无证机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市开展业务、层层转包业务、与其他无证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资金的情况,相关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由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准入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广告。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准入清单和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加大对媒体、重点企业、重点网站、重点广告违法行为的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广告“苗头”,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快速依法处置。(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保险销售”“支付”“担保”“典当”“租赁”“小额贷款”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工商部门要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相关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各区、开发区、街办应分别设立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清理排查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清理整顿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六)用好技术手段。要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全市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做好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五、时间进度
  (一)部署安排阶段。按照本方案,各区、开发区、街办和分领域整治牵头单位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于2016年6月15日前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方案,同时部署开展相关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6月15日前完成。
  (二)摸底排查阶段。各区、开发区、街办和分领域风险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别摸底排查本行政区域或牵头负责领域情况,并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或本行业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阶段。各区、开发区、街办和分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此项工作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督查评估阶段。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进行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督促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健全相关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
  (五)总结验收阶段。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区、开发区、街办和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区、开发区、街办和分领域整治牵头单位于2016年11月20日前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报告,报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1月25日前,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开发区、街办和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撰写全市整治报告上报省领导小组。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闫冀楠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邱建明、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行长刘伟林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网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易继科、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秦剑涛任办公室主任,鄂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信访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开展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开发区、街办也要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专班开展本区域的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
  (2)组织建立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3)审定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对整治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分类处置;
  (5)组织协调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6)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2、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与市政府金融办共同牵头负责全市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其中,对于具备明显业务特征的划归相应的分领域进行整治,对于业务性质较复杂难以明确界定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一个部门牵头或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严把金融及类金融市场主体准入关,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异常名录;会同金融部门、公安部门建立金融及类金融企业“登记信息通道”;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整治。
  市房产局会同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市经信委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整治;负责联系驻市通信机构对鄂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相关支持。
  市商务局对典当、保理、融资租赁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市委宣传部、市网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全市公安机关为专项整治活动创造稳定环境,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维稳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依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照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3、各区、开发区、街办工作职责:
  (1)各区、开发区、街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开展本辖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形成“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整治体系,建立健全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长效机制。
  (2)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风险专项整治,做好本辖区摸底排查工作,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牵头部门的认定意见,落实对相关从业机构的分类施策、分类整治任务。
  (3)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完成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五)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协同配合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确保自下而上的监管目标和规则的一致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六)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督办考核。市领导小组组织市级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对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开展全面考核督办,市级牵头部门对分领域整治工作开展专项考核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按照计划稳步、有序、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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