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 知

鄂州政办发〔2016〕4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12-3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鄂州市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鄂州发〔2015〕10号),帮助贫困农户解决产业发展资金困难,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5〕82号)等文件要求,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放大扶贫资金效益为手段,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丰富扶贫小额信贷产品,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工作目标
  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按市场规律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财政扶贫贴息制度。发挥乡镇和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并评级授信的贫困农户及认定的扶贫经济组织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支持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授信、放贷。2016年启动贷款发放,力争实现全市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的目标。
  三、扶持对象
  1.贫困农户。指全市建档立卡并符合“四有两好一项目”条件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贫困农户(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信用观念好、遵纪守法好,并参与产业扶贫开发或自主选择了较好的小型生产经营项目的贫困农户)。
  2.扶贫经济组织。指在全市农业产业扶贫中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扶贫经济组织(必须吸纳5户以上贫困农户就业的农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
  四、扶持标准
  (一)贷款额度。
  1.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经评级授信并通过市扶贫办和合作银行的共同审核后可获得1—5万元小额信用贷款,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到10万元。
  2.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扶贫经济组织经评级授信并通过市扶贫办和合作银行的共同审核后可获得5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其中,吸纳50户(含)以上贫困农户就业的可获得5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吸纳40户(含)-50户贫困农户就业的可获得4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吸纳30户(含)-40户贫困农户就业的可获得3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吸纳20户(含)-30户贫困农户就业的可获得2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吸纳10户(含)-20户贫困农户就业的可获得1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吸纳5户(含)-10户以下贫困农户就业的可获得5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对贫困农户和扶贫经济组织的贷款期限均为5年以内,具体期限由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贷款利率。贫困农户和扶贫经济组织的产业扶贫贷款为无抵押、无担保贷款,贷款利率由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如需上浮,最高不得超过20%。
  (四)贷款贴息。
  1.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贫困农户享受100%财政贴息。
  2.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扶贫经济组织享受80%财政贴息。
  3.不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不享受财政贴息。
  4.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给予贴息支持。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对农户进行扶贫开发、信用意识教育,广泛宣传《鄂州市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由乡镇和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负责,召开贫困农户代表大会,选择适合本地区发展的产业,优先引进企业参与本地区产业扶贫,签订贫困农户与企业的合作协议。
  (二)确立合作机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农业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为主要合作银行,鼓励其他银行积极参与。由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负责确定相关扶贫户和扶贫经济组织主办行。主要合作银行与市扶贫办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金融扶贫工作。
  (三)确定帮扶对象。乡镇和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共同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和扶贫经济组织进行考察评估和认定,初步确定金融扶贫对象范围,并将符合金融扶贫贷款条件的贫困农户及扶贫经济组织名单报各区扶贫办初审,市扶贫办最终审定,确定帮扶对象。
  (四)制定贷款流程。承贷银行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2号)精神,制定具体扶贫信贷流程,认真做好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放贷等工作。贷款流程实行“四快两从”原则,即快受理、快调查、快审批、快放贷,依法从简、从宽,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和环节,建立绿色通道,真正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五)结算贴息。根据“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按照“贫困户和扶贫经济组织申请、金融机构代为申报、市级人民银行核实、市级扶贫、财政部门审定、委托经办金融机构拨付”的工作程序,将贴息资金分期(按照贷款期限)通过银行卡直补到贫困户和扶贫经济组织。凡未按期还贷的不得贴息。
  (六)跟踪监督管理。各区扶贫办和合作银行共同对评级授信、贷款发放、资金使用、风险防控、扶贫贴息等流程全程监管。
  六、风险缓释
  (一)建立风险补偿金。按照“政府、银行共担风险”的原则,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的扶贫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存放合作银行,并根据贫困农户及扶贫经济组织实际贷款需求,对风险补偿金进行年度补充调整。合作银行原则上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总量1:7的比例进行放贷,风险补偿金用于对合作银行贷款本息损失赔付。
  (二)风险补偿程序。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风险实行政府、银行共同分担的原则,原则上按照7:3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根据合作银行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超过5%的区,应暂停该项贷款业务,并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合作银行容忍范围之内,经过一定期限考察并达到标准后恢复开展该项贷款业务。经过组织清收,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对于出现的不良贷款本息损失,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30天内拨付政府应分担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时间为每年一次,对合作银行当年申请的风险补偿资金,应在当年结算并补偿完毕。
  (三)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意外伤害等保险品种与扶贫小额信贷的结合,鼓励贷款贫困户自愿购买保险,完善保险机制,分散贷款风险。在保险责任不变的前提下,中国人寿在原有保费30元的基础上让利50%,由市财政统一出资,为全市所有贫困农户购买一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扶贫、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保险协会、合作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鄂州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也要成立金融扶贫工作机构,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加强考核监督。
  (二)加大扶持力度。税务部门要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财政、扶贫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增加贴息资金,扩充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扩大金融产业扶贫的政策效应。合作银行原则上按照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减少贫困农户和扶贫经济组织的贷款成本。
  (三)优化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建设,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帮扶关系,协助金融机构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贷后管理,统筹协调推动村内惠农金融服务联系点开展普惠金融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向社区、乡镇延伸服务网点,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不断改善农村支付环境,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度,推行金融服务网格化,切实满足贫困农户各项支农补贴发放、小额取现、转账、余额查询等基本服务需求。
  (四)严格考核奖惩。将各区开展金融扶贫工作纳入年度扶贫工作考核。考核年度内扶贫贷款回收率达98%以上,由市财政按实际贷款总额的2%安排资金,作为合作银行开展金融扶贫工作的绩效奖励。金融扶贫中贷款人不履行义务,故意逃避债务的,记入扶贫黑名单,今后不得享受任何扶贫政策。在开展金融扶贫试点工作过程中,如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不严谨、不按照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造成损失,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市政府金融办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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