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6〕4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12-3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系统政务值班工作,根据《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值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或明确值班工作机构,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期,实行政府负责同志带班和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双带班”制度,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第三条  各级政府值班工作机构要不断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值班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推动值班业务建设,夯实值班基础,不断提高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水平。
  第四条  值班工作遵循反应快捷、规范有序、处置稳妥、安全保密、服务优良的原则。充分发挥上传下达、下情上传、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运转枢纽作用,确保政令、信息畅通。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制度
  第五条  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职能,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一)负责每天24小时政务值守工作和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二)负责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
  (三)保证值班设备运行正常,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务值班工作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24小时值班制度。全市政府系统每天都要安排人员专职24小时在岗值班,安排其他人员备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特殊敏感时期等,实行双人专职24小时值班。
  第七条 领导带班制度。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特殊敏感时期等,各级政府负责同志驻地带班,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应急处置任务较重、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24小时在岗带班。
  第八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每一个来电。准确做好记录,重要事项应要求来电方尽快以书面形式报送。
  第九条 首接负责制度。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值班人员要负责全程跟踪,及时办理,及时回告,直至办理结束。
  第十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要如实填写值班记录,内容包括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值班情况、交接班情况等,认真做好台帐。突发事件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过程。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第十一条 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应提前到岗,并严格交接班手续。交班人员应将值班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未处理完毕事项等当面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做到手续齐全,职责分明。
  第十二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文件和信息时,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杜绝泄密、失密事件发生。未经允许,不得让无关人员在值班室滞留或使用值班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通报制度。上一级政府办公室要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政府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值班人员脱岗和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处理。
  第十四条 报备制度。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鄂州市辖区,应提前一天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示,经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外出。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办公室负责做好本级本部门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期的值班安排和组织工作,并提前四天将值班表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 信息接报。值班人员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积极主动、多渠道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告;情况紧急的,边报告、边核实。
  第十六条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需要上级支持或解决的有关事项和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跟踪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十七条 信息核报。接到上级值班机构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在10分钟内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的时间核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上级值班机构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报告时限。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时期或敏感地区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和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时须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报告方式。按照轻重缓急和密级,灵活选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主要包括:传真、电话、短信、应急微信群、网络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高度重视值班标准化建设,设置专门的值班场所、配备专用电话机、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特别是值班电话应为固定电话,且24小时同一号码,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需报上级值班机构备案。值班传真应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畅通。要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值班队伍建设,优先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承担值班工作。要关心爱护一线值班人员,落实有关值班待遇,统筹安排带班值班人员补休或发放值班补贴。搞好工作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带班人员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为做好值班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值班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工作制度,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信息报送方式,不断提高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值班工作信息库,积极利用各种新科技、新设备、大数据,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值班工作效能。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及部门是政府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奖惩机制,定期开展值班工作考核。
  (一)对值班机构和制度健全,值班工作开展好,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按规定设立或明确值班工作机构,未安排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
  2.值班人员脱岗、漏岗或安排非正式在编人员值班;
  3.因本单位维护不及时造成值班设备故障,导致通讯不畅的,或值班电话呼叫转移;
  4.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或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5.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传达和回复不及时,或相互推诿或跟踪落实不力;
  6.遗失重要文件、资料以及失密、泄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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