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发〔2016〕1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12-3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立足鄂州市情,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以及家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幸福鄂州”。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镇社区,所有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所。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和改扩建3000张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建立覆盖市、区(开发区)、街办(乡镇)和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涵盖养老、医疗、家政、金融、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养老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产业集群初步显现的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2000个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1.科学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地要按照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规定,在制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2016年12月底前,各区(开发区、街道)要完成《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5—2020年)》的编制。
  2.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各地要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3.推动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各地要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100号)精神,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和建设。
  (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1.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2.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鼓励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3.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三)加快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降低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个人举办家庭托老所、社区养老院(护理院)等小型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走差异化竞争发展之路。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2.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要加快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其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力戒铺张豪华。大力推进公办福利院维修改造,确保“三无”对象自愿条件下集中供养。
  3.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办养老机构或其面向社会服务的部分设施,在确保产权明晰、养老用途不改变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公建民营,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投标,将经营权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运营。鼓励引导公办养老机构员工通过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公司制企业,利用专业优势承接公办养老机构日常运营和服务外包项目,实现人员分流和机制转换。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依法承担赡养责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纳入供养范围,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产、农村中心户房屋,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资源,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建制村或者自然村,加快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村建设具有日托或全托功能的农村幸福院。全面建立农村老年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联络、组织老年人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和化解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2.拓展筹资渠道。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个人捐资兴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2/3以上的,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命名(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3.完善帮扶机制。建立公办养老机构与社会办养老机构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互派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或在岗锻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公办供养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
  (五)积极发展养老产业
  1.开发老年产品市场。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帮助等服务,加强残障、失能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图书音像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电子商务行业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2.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养老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加快形成养老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为其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积极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推动社区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人社部门要支持将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和落实医保报销制度,探索建立老年人的康复、保健、护理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就医、康复、保健问题。鼓励和指导老年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寄宿托养、日间照料机构应按规定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安排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在内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各地要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保险业务试点,设计符合养老服务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二)建立健全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机构。自有产权的养老机构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不低于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养老用地,预留用地指标,保障乡镇福利院生产基地等养老设施项目落地。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政府用房、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三)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要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制定减免政策,同时要比照公益性养老机构,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补贴支持政策。一是进一步完善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津贴标准。二是依托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养老机构,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居住“三无”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高龄老人等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每人每天服务不少于1小时;市财政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三是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设立日间照料中心,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队伍,重点为半失能老人、高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市财政对“三无”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高龄老人等经济困难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日间照料补贴。四是建立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新建和扩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0元一次性补贴、维修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给予运营补贴。五是区(开发区)、街道财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城市(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分别给予不低于3万元、1万元和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营运补贴。六是积极探索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市级彩票公益金每年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对经济困难、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制度的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
  (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支持鄂州职业大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社部门要积极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养老机构要积极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本市养老机构与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要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各地可给予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或一次性奖励。
  (六)建立健全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的机制。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推广“志愿服务记录”、“爱心储蓄”等做法,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养老志愿服务。支持基层社区建立老年协会等群众组织,引导其积极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推动目标任务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预算,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商务部门要支持家政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人社、住建、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区别不同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明确相关收费政策。工商和统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行业服务和自律作用。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区(开发区)、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措施。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地要加强检查督办,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