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发〔2016〕16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12-3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年满16周岁。
  二、养老保险补偿标准
  本意见颁布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经相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区(开发区、街办)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补偿标准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一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区(开发区、街办)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三、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及待遇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人员,在享受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国家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低于当时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区(开发区、街办)政府负责补齐。
  2.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鼓励其选择500元至4000元的高档次参保缴费提高养老金待遇。其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时,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国家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低于当时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区(开发区、街办)政府负责补齐。
  3.本意见颁布实施前的老被征地农民,经国土、公安、农经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符合被征地农民保障条件的,由各区(开发区、街办)将全部人员信息录入《鄂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年满60周岁时,采取“出口”补待遇。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区(开发区、街办)政府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并适时按照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调整。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一次或分期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并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及实际年龄测算养老金待遇。
  (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被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转移衔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在计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再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储存额除以相应计发月数测算养老金基数,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相关政策缴费至满15年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不愿延长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四、资金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各区(开发区、街办)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二)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一是从用地单位在现有执行的年产值补偿标准基础上每亩征收1.5万元;二是从市、区(开发区、街办)每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三是从村集体提取的每宗地补偿费中列支15%。上述用于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相关政策,各地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三)市、区(开发区、街办)财政部门应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四)市、区(开发区、街办)财政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成本和经费支出。
  五、严格执行审核标准
  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40号)和《鄂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鄂州人社发〔2014〕37号)的要求进行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与(鄂州人社发〔2014〕37号)和(鄂人社发〔2015〕40号)不相符的,执行(鄂人社发〔2015〕40号)规定。各乡镇、村(社区)要严格按照政策,对被征地农民按家庭进行实名登记,并进行初审认定。各区(开发区、街办)国土、公安、农经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照被征地农民的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
  强化“生存认证”工作。各区(开发区、街办)对辖区内年满60周岁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采取不同方式,在每年1-2月份进行“生存认证”,逾期没进行“生存认证”的人员,区(开发区、街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暂停发放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因特殊原因,推迟“生存认证”的,经本人说明原因、区(开发区、街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补发中断停发的待遇,恢复待遇发放。
  六、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款制度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办法。征地报批前,各地应按照《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的要求,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区(开发区、街办)按补偿对象名单,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区(开发区、街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征用合法性、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及乡(镇)、村提供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初审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县级以上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二)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开发区、街办)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开发区、街办)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和待遇资金支付情况适时、合理拨付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七、有关事项
  (一)本意见从2015年1月起执行,此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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