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鄂州政规〔2016〕11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7-04-05 语音:播放
为改善鄂州市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为:主城区(以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葛山大道、江碧路、吴楚大道、旭光大道、樊川大道、沿江大道相连并合围的区域)、葛店开发区、花湖开发区、鄂州开发区。禁燃区范围将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变化适时调整。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下列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具体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和火力发电锅炉除外。
  禁燃区内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市环保、发改、经信、财政、质监、工商、城建、城管、公安、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快天然气、供电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需求。
  五、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并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境保护局1236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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