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7-05-08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鄂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鄂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投资决策的有效性与精确性,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与运行方案(试行)和鄂州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5〕5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鄂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投项目)是指市政府授权鄂州市昌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运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对目标项目直接进行股权和债权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校及科研院所合作机制项下的科技创新项目、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并购重组项目。
  第四条 直投项目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直投项目一般采取“股权+债权”和“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鼓励昌达公司创新运营方式,与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扩大资金来源。
  第二章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第六条 直投项目方向: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信息技术服务、电子核心产业、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等;
  (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包括医疗器械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航空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等;
  (三)生物和新材料产业。包括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医学工程产业、生物农业产业、生物制造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新型功能材料产业、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等;
  (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包括太阳能产业、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等;
  (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新兴产业。
  第七条 直投项目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增资扩股、扩大再生产的项目;
  (三)传统企业转型升级需要重组并购项目。
  第三章 投资决策机制
  第八条 直投项目投资决策机制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受理立项、尽职调查、专业机构或专家评估、投资方案的确定等一系列制度。
  第九条 直投项目由昌达公司按市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按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和投资方案论证。
  第十条 成立直投项目专家评估委员会
  (一)建立直投项目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技术专家、产业政策专家和金融投资专家三方面构成,主要包括经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推荐的有关领域专家学者、政府部门推荐的产业政策专家和银行金融机构推荐的投资专家等。
  (二)建立专家评估委员会评估决策机制。昌达公司根据拟投资项目的方向和范围,在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应领域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估委员会。项目专家评估委员会实行票决制,一人一票,60%以上专家同意投资即为通过。
  (三)昌达公司具体负责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工作。直投项目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意见是昌达公司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昌达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对通过评估的项目作出不予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 昌达公司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将直投项目列入公司“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范围。投资总额2000万元及以下项目由昌达公司党组会审核批准,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实施;2000万元(不含)以上项目报经市政府专题会审核批准后由昌达公司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昌达公司要按照直投项目投资的有关要求制定项目投资业务流程和专家评估委员会运行规则。
  第四章 管理费用与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昌达公司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从投资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管理费收入用于昌达公司投资运行活动和项目评估等支出。
  第十五条 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将直投项目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的20%作为对昌达公司的事业发展支出,80%的收益用于引导资金的滚动发展及弥补投资损失。以三年为一个投资周期,在一个投资周期内,直接投资项目的收益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昌达公司以获得的投资收益进行弥补。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直投项目资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投资资金运作中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投资负面清单,直投项目不得从事以下投资行为: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和担保;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
  直投项目关注整体的、中长期的投资收益,不以个别的、短期的投资收益作为投资成败衡量标准;因政策、法律法规出现重大调整导致直投项目不能持续运行,或非道德风险和廉洁风险因素,而是因投资者经验、能力等局限,导致项目投资不成功的纳入容错机制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天使类直投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投资业务流程》和《直投项目专家评估委员会运行规则》由昌达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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