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鄂州政发〔2017〕1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7-05-10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日

                                                鄂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逐项落实具体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精神,突出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基本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实施步骤
  全面实施阶段(2016—2018年)。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并全面铺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工作实际,积极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的开展。
  提高完善阶段(2019—2020年)。对照本规划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2020年前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阶段性目标,全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能职责,加大力度规范城市管理、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职责,明晰职能职责边界。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稳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等部门的优化组合,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探索推进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综合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改革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8年底完成)
  2.进一步完善12345市长热线、价格、环保等投诉、举报平台,探索投诉热线相对集中机制,将部分热线整合到12345一个平台,集中受理,分类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8年底完成)
  3.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审批职权。理顺市与区、市与开发区、市与新区以及区和新区之间的职权,认真核查市级职权下放后的履职情况。对不符合职权下放要求的要及时督促下放单位按照程序收回下放权限;对承接下放职权后不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下放单位要严格督促承接单位依法履职尽责;对尚不具备承接下放职权能力的单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调整下放职权。坚决杜绝该下放不下放、下放后不管滥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聚焦经济建设和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民生领域,做好承接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进一步精简优化投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解决互为前前置、审批效率低的痼疾,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增强改革的精准度和“含金量”。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做好保障,确保各区、开发区、新区接得住、管得好。(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4.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放管服”改革绩效评价,建立职权下放动态调整机制,探索认证制度,加强职权下放行政效能监察。(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对全市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动态核准目录清单公开制度。市、区、新区纳入省投资项目联审平台的审批事项线上办理比例达到95%。(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按照国务院明确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快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跨部门联合检查,降低执法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饮等领域地方监管标准和规范,明确夜市摊点、农贸市场疫情防控等领域的职能职责。严格执行覆盖生产源头到终端消费全过程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牵头单位:市食药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市城管局、市卫计委等。2017年底完成)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价格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医疗服务、城乡客运、社会培训机构价格监管。(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2018年6月底完成)
  加大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加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筹组创新发展投资基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进一步清理规范“红顶中介”。切断中介与政府之间的利益联系,推进“红顶中介”与主管部门“五分离”。(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前完成)
  5.加强规划管理和督查。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实现“多规合一”。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指导各区、开发区、新区完善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管理;依法取消取缔规划许可中非法定前置、捆绑条件;加强规划区范围内和城乡发展重点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控制管理。(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6.对全市土地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摸底,完善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范的国土资源、矿业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对市属范围内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加强耕地保护、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不动产登记、地质灾害防治、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以及生态文明等方面建章立制。(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分类推进集体资产确权到户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户)集体财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权力。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推进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改革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7.对全市和跨区水中长期供求、节约用水等编制规划,建立健全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完善和建立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水务管理体制。全面落实河长制,全面建立市区乡(镇)村四级河长体系。(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8.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基础设施一体化。(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9.明确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等的监督管理和治理,进一步明晰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符合本市市情的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二类管控区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主导生态功能维护需求,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进一步促进梁子湖、梧桐湖、花马湖、洋澜湖等湖泊及流域的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10.组建民生事务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社区建设、社区教育、社区服务和社会救助体系。在新区、街道规范推进“村改社”、“户改居”、“资改股”工作,实现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同城化,改革户籍管理和转移支付等配套制度。对主城区、新区所在地失地农民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基础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市民化,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统筹考虑城乡各类就业需求,进一步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2017年6月底前完成)
  11.抓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严格按照分类目录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逐步转企。坚持“甩掉两头、留下中坚”的原则,强化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探索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创新,深化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探索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和社会组织。实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编制备案制;努力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年度报告网上提交质量,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监管,着力完善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2017年底完成)
  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12.建成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出台守信联合激励政策,建立《鄂州市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实行多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惩戒,建立信用“红黑榜”制度和失信主体“黑名单”市场退出机制;积极培育信用市场,引入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各类信用服务产品广泛开发运用;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全面提升“信用鄂州”建设水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人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13.进一步理顺市、区和新区事权与财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鼓励支持乡镇工业项目进新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分地区、分产业的财政激励政策。转变财政支持发展方式,构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体系和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着力推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实行预算跨年度平衡,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改革财政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健全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体系。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支持,落实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严格执行水资源费、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能权、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交易办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14.结合鄂州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当前依法行政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短板,制定2017年到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并逐项落实。(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2019年6月底完成)
  15.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改革经验和改革举措,做好制度性的总结,并及时做好制度的提档升级。(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改革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2017年底完成)
  16.加强我市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立法人才库,制定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立法人才培训和学习计划,立法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程序、方法和技能。(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17.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和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平台,通过网络、报纸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拓宽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渠道。建立健全政府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18.建立健全立法联系点制度,设立1至5个政府立法联系点。(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19.建立健全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20.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有效期制度、评估和清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21.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管理机制。实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22.严格落实《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2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台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痕迹化管理。(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四)严格规范公正严明执法
  24.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一是加大部门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力度。推行部门“一支队伍办案”,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在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生态保护、公共安全、民生事业、文化传媒、市场监管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推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二是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下沉基层。古楼、凤凰、西山等三个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委托等方式行使部分市直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权并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经济发展较快、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通过法定授权或委托方式行使部分区直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权并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改革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2018年底完成)
  25.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加快建立重大信息通报机制、案件协查机制和办案联动机制。对确需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8年底完成)
  26.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9年底完成)
  27.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加强案件评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9年底完成)
  28.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一是创新执法队伍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妥善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各区、开发区要根据执法层级和部门执法职责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划转人员编制。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二是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坚持行政执法人员“凡进必考”,未纳入编制管理且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执法队伍和执法岗位制订实施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是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人社局(公务员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8年底完成)
  29.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票据,收费和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与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0.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牵头单位:市公务员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31.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32.着手政府追责体系建设。按照权责对应原则,加快建立政府部门责任清单,逐步健全责任追究体制。(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33.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鄂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力度。对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既要依法依纪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8年底完成)
  3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2018年底完成)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5.加强和创新社区治理,理顺基层政府与社区关系,突出社区服务职能,优化社区治理结构,明确社区治理主体职责清单,做实社区服务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市维稳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2017年6月底前完成)
  推进村(居)民自治,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公开制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和完善专业性、公益性基层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满足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社会需求,提升村(居)民自治能力。(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2017年6月底前完成)
  36.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探索行政复议电子平台,逐步实现行政复议网上办案。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网上办案程序、监督、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市长区长审案制度。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手段提高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注重对新类型案件的办理和研究,注重审慎处理群体性案件,不断增强复议裁决公正性和权威性。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8年底完成)
  37.探索成立鄂州市仲裁委员会,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38.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增强行政应诉力量,落实应诉人员和应诉保障,行政应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委派分管负责人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建立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对行政败诉案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加强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机关人员业务培训,至少组织一次现场观摩行政诉讼庭审。(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七)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9.严格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40.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积极有效解决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职能定位不科学、人员编制较少、经费不足、能力不足、保障不力等问题。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内部合理调整机构设置、调剂编制数量。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成立专门法制机构,并确保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牵头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41.注重法治人才培养。把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情省情市情的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人才。(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司法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7年底完成)
  42.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活动,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6年底完成)
  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搞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按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自我加压,强化措施,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本单位本系统的法治政府建设。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本规划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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