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7〕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7-08-28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


          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推动鄂州经济与社会有质量的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鄂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
  (二)严格标准;
  (三)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四)不增加组织负担。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次授予市长质量奖组织数量不超过2个。对入围的候选组织,可设置一定数量的提名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取得明显成效;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处于全市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区(街)、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安全、节能等政策;
  (二)依据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工程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成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实行任期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市长质量奖拟奖组织,提请市政府审查市长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
  第十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评委会成员、评审员资质条件及管理制度;
  (二)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五)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7名以上(含本数)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选自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也可从通过资格考试、具有质量奖评审资格的省级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资料进行评审;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市长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街)、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辖区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士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审标准制订,标准总分为1000分;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市长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若该届申报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本数),该奖项空缺。
  第十六条 评审标准应区分行业,并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
  具体评审标准另行制定并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办公室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区(街)、开发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
  (二)资格审核。办公室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组织的主要经济效益、安全、环境、节能指标,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办公室及时将资料评审报告反馈申报组织,申报组织若对资料评审报告有异议,可向办公室申请复评,由办公室重新组织专家复评;
  (四)现场评审。通过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评分表,同时被评审组织填写评审纪律表和满意度调查表;
  (五)审议表决。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报告和评分表,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入围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六)公示。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七)颁证发奖。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者组织,由市长向获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奖励奖金20万元。同时,对获提名奖的组织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应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选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市长质量奖标杆示范工程。
  第二十三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标准研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获奖组织应当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推广计划,提供绩效数据,建立孵化基地,组织公开交流,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和届序。获奖组织再次申报并获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给予奖金,不占当届授奖名额。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应在获奖届内定期向办公室报送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状况等情况;办公室应当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分析,不定期巡访,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管理的,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的机构或个人,评委会可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或个人,评委会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本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1日。2015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吴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鄂州政规〔2015〕6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