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鄂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鄂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8号)精神,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推进、奖惩并重、联动协同、问题导向的原则,深入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自律体制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信用氛围。
力争到2020年,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分类、归集共享、查询应用、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政策法规机制为保障、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1.完善信用记录相关标准和工作流程。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国家出台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制定本地本部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披露、应用及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2.加快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建设。按照“八个统一”(统一政务外网环境、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统一信用数据中心、统一信用信息目录、统一信用主体编码、统一信用数据标准、统一汇集系统软件、统一门户服务体系)要求,以“市带市辖区”模式加快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建设,确保按时间按要求达到省信用平台建设整体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3.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各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报送工作机制,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要建档立案。要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信用信息中心报送信息。在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同时,要同步记录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确保联合惩戒落实到人。工商、民政、编办、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改革前存量代码转换,做好新码赋码工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要及时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平台。
4.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通过“双公示”系统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鄂州”网站公示生效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5.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机制。健全政府与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履职需要,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科研管理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监督,表彰奖励及其他管理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6.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依据国家和省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工作流程,依托各地、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我市信用红黑名单,并及时推送到“信用鄂州”、“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将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参考使用。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7.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商会协会、新闻媒体等评选确定的诚信典型,以及纳入我市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进行分类汇总,建立鄂州市诚信典型基础资料库,并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鄂州”网站进行公示,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引导企业主动公开信用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8.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9.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实施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融资信贷、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优先考虑和支持诚信典型市场主体;在教育、创业、就业、社保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鼓励金融、税务、担保公司等机构对诚信典型使用“纳税信用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10.优化政府对诚信企业的服务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注重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监管对象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体系,对信用评价较高的诚信企业,在日常监管或专项检查中优化监管方式、减少检查频次。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1.突出联合惩戒重点。各地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依法依规对商务、政务、司法3个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通过省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鄂州”实现信息交换共享,推动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落实。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12.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管,要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取消已经享受的便利措施,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予以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自然人在行政事业单位招考、人才引进、荣誉表彰等方面进行限制。各部门在评先、评优活动中,要对候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取消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候选企业或自然人参选资格。
13.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加大公示力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鄂州”、行业网站和电子显示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限制严重失信主体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出境、旅游度假、购买不动产、入住星级以上酒店等高消费行为;支持人民银行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报告,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
14.鼓励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鄂州市酒店业、广告业、物流业、家庭服务业、律师、建筑等重点行业协会商会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建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并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鄂州”网站,并共享至市域范围内相关行业协会,提高行业公信力。
15.引导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社团类、公益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监督、举报失信行为和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食品药品、生态环境、恶意欠薪、制假售假、逃避执行等矛盾多发和社会重点关注领域失信举报制度,注重对举报人的保护和信息保密,加大对举报事项的查处和曝光,通过联合惩戒案例的宣传和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
(四)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16.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合作备忘录等确定(撤销)激励和惩戒对象。发起部门依法依规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中发布联合奖惩名单,并推送至联合奖惩配合单位。配合单位负责对相关对象采取(撤销)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发起部门。发起部门要将联合奖惩的结果及时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17.建立联合奖惩工作责任机制。将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系统嵌入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应用工作机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要查询受理单位是否为联合激励或惩戒对象,依法依规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依据省政府制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各行业部门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责任清单,将任务逐一分解,不断推动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落到实处。
18.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方案,采取保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过程安全。要配备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系统和硬件设施。对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签署安全保密协议,对非法提供、泄露、窃取、买卖、虚构、篡改、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处理。
19.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建立信息自查和纠错机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或信用主体有异议提出申请的,要迅速核实、及时修复。因此而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鄂州”网站,及时通知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取消惩戒措施。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或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信用鄂州”网站和鄂州日报等媒体多渠道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信用成果展”等系列宣传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11.22诚信日”“十佳诚信纳税人”“诚信统计企业”等诚信主题活动。推进诚信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教育和帮扶。加大诚信典型的选树宣传与失信案例的曝光力度,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落实工作机构、专门人员和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先试先行,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或出台试点方案等多种方式,推动我市联合奖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办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将本地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联合惩戒案例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并及时向省报送相关情况。同时,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激励惩戒措施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公开通报,对工作不力影响全市工作推进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工 作 任 务 时间进度 责 任 单 位
1 建立完善本地本部门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联合奖惩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2017年底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街办
2 加快推进我市信用汇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我市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2017年10月底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街办
3 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 2017年底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街办
4 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量代码转换,新码赋码工作。 2017年底 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5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继续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7日双公示”工作。 持续实施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
6 推动在行政监管和服务工作流程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持续实施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街办
7 做好我市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集中公示和部门公示。 持续实施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街办
8 建立鄂州市诚信典型基础资料库,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 持续实施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旅游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等单位配合
9 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对诚信典型行政许可给予“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持续实施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级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各区、开发区、街办
10 对诚信市场主体和个人给予重点扶持和优先便利。 持续实施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11 优化政府对诚信企业服务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持续实施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街办
12 依法依规推动政府、市场、行业、社会等方面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持续实施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街办
13 建立联合惩戒发起响应、工作责任机制,以及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持续实施 市发改委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14 推进诚信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加大诚信典型的选树宣传和失信案例的曝光力度。 持续实施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街办配合。
15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 2017年7月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各区人民政府
16 建立联合奖惩工作情况定期报送、通报和督办机制。 持续实施 市发改委、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