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强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7〕56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8-03-1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加强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发〔2016〕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家庭关爱,坚持依法保护、问题导向和精准帮扶,整合各类社会福利、救助政策措施,为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儿童养育、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为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
  2.政府主导。积极推动落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合力。
  3.分类保障。以维护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为核心,针对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监护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类保障,精准帮扶保护。
  4.部门联动。构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网络,形成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以基层为工作重心的权责一致、规范有序、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5.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培育发展儿童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组织,鼓励儿童事务社会工作者等专业社工力量运用专业社工理念、方法为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引导各类爱心团队、慈善组织、公益社团等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监护责任在家庭、关爱服务在社会、救助保护责任在政府的要求,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关爱保护体系,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立足基层”的工作格局,做到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相互联动,家庭监护、学校教管、社会关爱、司法保护、政府救助有效衔接,实现动态监测、责任落实、关爱保护、救助保障等“四个全覆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完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经济困难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困境残疾儿童,以及因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人身安全缺失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最迫切、最现实的困难,为他们营造安全无风险、生活有保障、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
  (一)精准识别关爱对象。按照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的要求,健全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建立上下衔接、条块互动的信息监管平台,形成区(开发区、街道)、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监管网络,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社区)、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
  1.建立信息管理机制。各区、开发区、街道要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迅速对全市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建档立卡,实行分类动态管理,精准掌握其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报市民政部门做好监管台账。派出所、学校、医院、村(社区)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在校留守儿童、流浪乞讨、失学辍学、遭受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服刑人员子女等重点关爱保护对象建立专门台账并及时向市、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报告。建立完善纵向贯通区(开发区、街道)、乡(镇)、村(社区),横向连接民政、教育、公安、卫计、人社、扶贫、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的全市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与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残联组织残疾人数据库系统相衔接,实现信息共享,每季度更新一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
  2.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各区、开发区、街道每年两次(3月份一次,9月份一次)对辖区儿童成长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类评估,重点对象随时跟踪监控和救助。对风险隐患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方案进行消除,做到发现、报告、转介、救助保护工作无缝衔接。设立区(开发区、街道)、乡(镇)两级儿童关爱保护热线,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完善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现信息化、精准化、规范化管理,对辖区内发生的侵害儿童行为及时发现、快速处置、不留隐患。(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
  (二)分类落实关爱责任。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坚决防止“生而不养、养而不育”、“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等现象发生。强化学校教管责任,妥善解决好“学生离学校远、学校离家庭远”等问题。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救助兜底责任,加快救助关爱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社会关爱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良好氛围。
  1.落实家庭监护责任。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村(社区)要督促指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养育义务,引导外出务工父母增加回乡次数,延长与子女相处时间,尽量做到寒暑假期间外出务工人员回家看护子女或与子女同住一段时间,平时每周至少一次与子女电话视频联系,增进亲情,鼓励父母外出务工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教师或委托监护人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心理等状况。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子女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由辖区公安部门进行教育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父母双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经劝告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居住地的村(社区)、其他监护人及民政、共青团、妇联等有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由其所属福利院等机构收留抚养,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据实结算。司法部门要帮助指导街道、乡(镇)、村(社区)开展监护人的普法宣传等培训,提升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责任意识和监护能力。(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
  2.落实村(社区)监督责任。村(社区)要督促家庭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工作。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又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社区)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职责的,须经村(社区)同意,并在村(社区)主持下完善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对自身无力确定委托监护人的,村(社区)可就近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众担任监护人,并签订委托法律文书。村(社区)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戒、制止。要制定村规民约,劝导外出务工家庭夫妇一方留家看护小孩或双方携带小孩外出务工共同生活。各村(社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村(社区)干部和老党员与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一对一”帮扶制度。要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学生假期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假期文化娱乐活动,精准细致地做好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要将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工作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
  3.落实学校教管责任。学校是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主阵地。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切实减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努力将小学、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0.6%、1.8%以内。实现少先队组织全覆盖,配齐配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在校期间教师联系帮扶制度,确保每位在校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都有教师帮扶。切实加强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常态化、全覆盖。到2020年底,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要建设学校医务室,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延伸服务,确保1名医生和护士长期驻校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教师与家长、委托监护人定期交流沟通制度,引导外出务工家长经常与孩子联系沟通,形成学生、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对农村初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其就业技能。加强民办学校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团市委)
  4.落实政府救助保护兜底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强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织牢基本生活安全网,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缺一户、不漏一人。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实施临时救助。人社、卫计、建委、房产等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帮扶范围,确保病有所医、住有所居。扶贫办要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重点扶持建档立卡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教育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问题。残联要组织开展困境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儿童性侵、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及教唆、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等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针对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恶性事件发生。财政部门对救助保护、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培育专业志愿组织等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建委、市房产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
  5.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关爱行动。共青团、妇联、文明办、关工委和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鄂州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鄂州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指导儿童家长或委托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深入实施“希望工程”、“彩虹行动”等项目,扩大关爱帮扶覆盖面。团委要积极培育关爱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力争做到每个村(社区)有1名关爱儿童志愿者。基层党组织要动员和鼓励党员带头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各区、开发区、街道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建立关心关爱、救助保护的公益组织,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爱心家长”、“爱心妈妈”、“手拉手”、“爱心邻居结对子”等关爱保护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活动。(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关工委、市文明办,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
  (三)统筹制定关爱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因地制宜出台关爱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配套政策措施。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地要以城镇化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荣获省、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未成年的子女可投靠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按照住房租售同权的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可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
  2.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人社部门要建立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在外务工情况台账,制定帮扶措施,开展创业就业扶持。充分发挥基层人社平台作用,为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场租补贴等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高返乡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的知晓率。结合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就业技能及就业意愿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推荐,实现用工岗位信息服务全覆盖。加强技能培训,确保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至少参加1次培训。组织开展适龄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实用技术、智能技术培训,增强其家庭造血功能和脱贫能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
  3.加快关爱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快推进标准化农村寄宿学校和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加强“留守儿童服务中心”、“希望童园”、“四点半学校”等阵地建设,实现每个乡(镇)建设1所标准化农村寄宿制学校,并配套建成1个标准化儿童之家。充分发挥农村寄宿制学校、儿童之家等场所的作用,加强学生课外管理,保障在校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团市委、市妇联,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民政局为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牵头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开发区、街道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街道、乡(镇)要充实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量,村(社区)要确定妇女主任担任(兼任)儿童福利主任,具体负责本辖区困境儿童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加强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强化宣传引导。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卫计、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依托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宣传教育活动。采取法律讲座、家长会议、道德讲堂等形式,普及儿童法律法规、家庭教育、品行培育等知识,形成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大力挖掘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及时总结关爱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对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反面案例要及时曝光。加强舆情预警,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区、开发区、街道及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辖区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关爱保护责任。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要依规处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对本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1.鄂州市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
  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略)
  2.鄂州市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略)
  3.鄂州市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情况通报处置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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