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发〔2017〕20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8-03-14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经济,推动航空物流、休闲旅游、电子商务、生态农业、新能源、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将财政、信贷等相关优惠政策及就业创业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延伸。健全与新经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制度规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人行。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政策机制扶持创业
  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释放市场活力。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对创业企业在初创期、加速期、成长期等阶段的接续扶持和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提档升级。对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返乡农民工,领取营业执照营业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一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
  三、强化创业孵化场地支持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库存房源发展创业等跨界地产,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推进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围绕产业链建设创业孵化平台。对创业孵化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入驻1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考核合格,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业孵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2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孵化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5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孵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8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电补贴,其中大学生每平方米每天1元,其他创业者每平方米每天0.6元,补贴面积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放宽反担保条件,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创业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组织可参照合伙“捆绑式”贷款执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自谋职业的,可凭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责任单位:市人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贸公司)
  五、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新鄂州人”计划,通过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就业三大途径,全方位扩大大学生在我市就业创业规模。大力推进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加强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习实训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发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新鄂州人”、高校毕业生居住需求。探索建立“创业学院”,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积极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按规定落实学费代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拓展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鼓励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团市委)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
  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项目,鼓励到农村创业带动农民就业。支持劳务品牌等领域创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对接的,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多的重点镇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大力开展“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加大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品牌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业专项培训计划,提升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七、实施就业兜底保障助力扶贫攻坚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兜底保障制度,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公益性岗位托底,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保障城乡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幅度内按最高减免标准执行。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培训40课时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和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鼓励企业参与就业扶贫,招收贫困人口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落实一村(社区)一名劳动保障公益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基层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在全市农村村湾开发生态文明公益岗,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有精准扶贫对象的村湾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兴办“农家乐”的,可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创业中周转资金不足的,可向农商行申请“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市农委、市工商联、市人行)
  八、稳妥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
  鼓励去产能企业通过转岗就业创业、托底安置、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职工,充分发挥结构调整奖补资金作用。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或50%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去产能企业分流人员自主创业的,企业应优先提供闲置厂房、门面等创业场地。各级应优先安排入驻相应的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
  九、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贴息贷款、场地提供等政策扶持,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创业扶持项目支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确保有受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全部参加培训。积极推行退役士兵“阳光安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对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和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保障就业。鼓励支持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等政策。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围绕我市国际航空大都市建设需要,落实厅市共建协议,推进技能强市战略。依托领军企业、鄂州职业大学及湖北航空技术学校等平台,加快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着力培育技术型、技能型“新鄂州人”。建立人才培养补助制度,加强实用人才培养。开展职业技能状元大赛、“鄂州工匠”评选活动,建立以赛聚才、以赛育才的技能人才选拔表彰机制。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职业培训行动,提升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突破性发展职业教育,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鄂州职业大学)
  十一、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加快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和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建立全要素聚集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发展。对建成并认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建成并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落实人力资源服务补贴和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广泛参与“新鄂州人”计划、就业扶贫计划等各类人才服务和就业服务活动,实现人力资源供需有效对接。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定期发布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景气指数报告。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数据库,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十二、强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供给
  完善普惠性就业服务制度,提升服务均等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健全各级服务平台,保障服务经费。创新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体系,着力开发新领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实施创业培训。依托新建的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建成融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于一体的综合体。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强化就业用工需求调查和对接机制,提高劳动力匹配效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三、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各地要建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联动机制,应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强化就业资金保障,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就业管理服务高效运转。要建立完善全行业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对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的地方,加大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失业保险、就业托底等政策措施力度,确保就业稳定。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激励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经科学民主决策,但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难以预见等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免于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目标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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