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办发〔2018〕11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8-05-07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精神,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和单位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行我市科技特派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带动以人力资源为核心的生产要素向基层聚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推动现代农业向品牌化、高端化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新引擎,培育新动力。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科技特派员选派和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农村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基本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农村科技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高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群众团体、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社会实用人才广泛参与的科技特派员队伍,长期服务于农村基层的科技特派员稳定在100人左右,法人科技特派员达到10个,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覆盖全市3个区及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全领域。以农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等为载体,创建10个农业“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协办农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社30个。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各类先进适用技术、新机具、新产品25项,直接服务、带动农户2000户。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10个区域优势特色产业。
  二、主要任务
  (一)选派个人科技特派员。选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等通过注册或选派成为科技特派员,按照市场机制,将科技要素带到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农村科技创业。个人科技特派员每届任期2年,鼓励连任。
  (二)认定一批法人科技特派员。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以及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组织法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带动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支持法人科技特派员以团队形式集聚整合力量,持续服务和引领农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以基层挂职、驻点帮扶、离岗创业等专职方式进行创业和服务。对接国家层面安排,推进实施林业科技特派员、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农村青年科技特派员、粮食科技特派员、巾帼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和健康行业科技创业者行动。结合市场机制,探索发展创业型科技特派员。
  (三)创新科技特派员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技推广组织、农业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科技示范户等开展技术合作、技术服务,形成“科技特派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农户”等多元化的科技特派员服务模式。鼓励科技特派员组建专业协会、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领办或协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技术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科技示范户、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形成更高效的技术推广模式。鼓励科技特派员参与农民培训工作,支持科技特派员培养乡土人才,形成科技特派员培养乡土人才、乡土人才培训广大农民的技术传递模式,加快推动农村科技创业。
  (四)丰富科技特派员服务手段。支持科技特派员依托各类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整合人才、技术、信息等优势资源,搭建技术推广服务平台,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新肥料等便捷服务。广泛运用互联网、手机终端服务等信息手段,加强农业科技专家在线实时咨询和远程诊断服务,提升农业科技靠前服务水平。
  (五)提升农业科技服务能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我市农业生产中的突出共性问题和典型科技需求,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在良种培育、新型肥药、加工贮存、疾病防控、质量检验、设施农业、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土壤改良、旱作节水、节粮减损、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以及农村民生等方面取得一批新型实用技术成果,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大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的推进力度。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科研教学单位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广泛参与的“一主多元”的农技推广体系。发挥各类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共建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提升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水平。
  (六)推进“星创天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选择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科技支撑、有稳定的专业服务团队、有完整的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有完善的支撑保障机制的企业、合作社等实体,创建一批融合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新创业、平台服务为一体的农业“星创天地”,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营造低成本、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服务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政策。科技特派员在基层开展创业和服务视为在岗工作,并计入派出单位的工作量,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绩效考评中,纳入对外服务的重要考核指标。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可以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机制,鼓励科研教学单位设置推广教授、推广研究员岗位,形成科技人员想下基层、能下基层、服务基层的良好机制。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二)健全科技特派员服务创业保障机制。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的,其职级、编制、工资(含津贴)待遇在原单位实行“三不变”;其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评优评奖与在服务单位的工作绩效“三挂钩”。适当提高科技特派员补贴水平。科技特派员在选派工作期间,开展创业和服务满一个派出期并考核为优秀的,在职称评聘和职务(岗位)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科技特派员通过自主创业、技术入股分红、成果转让、科技服务等多种方式取得收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选派为科技特派员,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科技特派员离岗开展创业和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其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兼职或离岗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建立和完善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加大科技特派员财税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级财政统筹资金保障市级科技特派员补贴等支出;各区财政应统筹资金保障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支持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通过直接资助、专项补助、保费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形式进行支持。鼓励金融、保险等机构面向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创新,支持各类基金、投资机构及个人为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科技特派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扩展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渠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项目。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或入股(参股)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团队在申报各类创业和服务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时优先推荐;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解决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技术问题重大需求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和产学研后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参与,加强与省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小组对接,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各区要把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推动科技特派员制度落到实处。
  (二)发挥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在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中表现优异的派出单位及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等给予表扬,对考评不合格(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和相关待遇。
  (三)加强科技特派员培训工作。建立科技特派员常态化培训机制,依托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110示范基地和“星创天地”建设一批科技特派员培训基地,定期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科技特派员队伍综合素质。
  (四)大力宣传科技特派员先进典型。全市各级科技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报道科技特派员的先进事迹和工作经验,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良好氛围。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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