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8〕42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8-12-25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推进鄂州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切实抓好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部署要求,用三年时间实施鄂州返乡创业行动计划,新增返乡创业2000人,带动就业7000人,形成人员回归、资金回流、项目回迁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返乡创业园区(基地)建设。返乡创业园区(基地)是以支持返乡创业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规模支持返乡人员创业的场所、必要的配套设施,并配备能够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投资融资等咨询代办服务的工作人员。重点围绕发展航空物流、电子商务、高新科技、特色加工、生态农业、文创旅游等6大产业,整合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以及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等资源,建设一批返乡创业园区(基地)。完善返乡创业园区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返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的可给予一定补贴。发展农村电商基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鼓励开展网上创业。统筹推进通信、广播电视基础网络建设,显著提升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以“农产品上行”为重点,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全覆盖。大力建设农村物流配送网络,以供销裕农网、“供销e家”网点延伸为重点,加强供销、邮政等村级综合服务社、三农服务中心建设,引导第三方平台加快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和快递末端网点建设,推进网络、设施和信息共建共享,打通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委统筹办、市经信委、市文体新广局、市供销社、市邮政局、市邮政公司、中国电信鄂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州分公司、市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等)
  (二)培育认定一批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基地)。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建设面积须达8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配套设施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园返乡人员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20家以上,配备专职服务人员8人以上,带动就业500人以上;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须达2000平方米以上(生态农业、旅游休闲企业面积须达100亩及以上),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产品须形成产业链条(电商基地须20家以上入驻),带动就业须达80人以上。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基地)具体认定及管理办法由人社部门另行制定。到2020年末,全市培育认定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基地)60家以上,其中,2018-2020年每年认定20家以上。对被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基地)的优秀园区(基地),积极推荐其参加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等)
  (三)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对有培训意愿的返乡人员至少开展一次创业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引导培训机构根据返乡创业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培训讲师库,对在国家级、省级创业培训师资大赛中获得名次或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师资质的,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农委等)
  (四)优化返乡创业服务。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窗口,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区、开发区、街道为主体,对辖区内在外务工人员及有意返乡创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人员信息库和创业档案,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返乡创业工作。加强与在外能人联系,采取资本回归、产业联盟、村企共建、乡贤引领、抱团回乡等模式吸引能人回乡投资创业兴业。建立鄂州市返乡创业项目库,积极向返乡创业人员推介。优选一批创业指导专家、导师组建创业专家团队,对返乡创业人员实行“一对一”指导服务。依托城区社区人社协理员及村塆劳动保障员建立创业志愿者服务团队,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创业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联、市科技局、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等)
  (五)加大返乡创业宣传。举办鄂州市创业大赛,选拔返乡创业领军人物。组织评选“鄂州市返乡创业明星”“优秀返乡创业大学生”活动。做好“湖北工匠”“湖北技能大师”“湖北技术能手”推荐申报工作。在市内主要宣传媒体开辟专题栏目,宣传返乡创业典型案例和工作模式,营造返乡创业氛围,推进返乡创业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新广局、鄂州广播电视台、鄂州日报等)
  (六)加强财政政策支持。市财政每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返乡创业,对被评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
  对返乡创业企业在创业示范园区内发生的场租、水电费,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和快递末端网点并办理注册登记的,参照上述条件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将返乡创业企业纳入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引导大学生到返乡创业企业实习见习和就业。鼓励各区、开发区、街道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支持农民工、退役士兵等人员创业就业的投资引导基金,对返乡创业项目予以择优扶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等)
  (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返乡创业企业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返乡创业企业中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返乡创业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原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并调整相应农产品扣除率和出口退税率。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对前期已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八)加大用地倾斜力度。允许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创办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加工项目。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创业。纳入省、市产业用地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政府取得土地的成本。(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
  (九)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林权、大型农机具、厂房、生产大棚、渔船抵押贷款和农业保单、生产订单、仓单融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推广“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对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返乡创业经营主体发生的损失按规定给予代偿。(牵头单位: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昌达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等)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实施推进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区、开发区、街办分管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社会跟进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督办考核机制。将推进返乡创业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严格按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开展定期督查,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对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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