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8〕6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8-12-25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0日

  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核心区内(凤凰、古楼、西山街道办事处行政管辖区域)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4层及4层以上合法住宅(有合法手续或合法证件)增设电梯工作。

  二、实施规定

  增设电梯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在建筑或小区用地范围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应急救援、防雷、电梯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相邻建筑原本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增设电梯应不降低其日照标准。在符合消防间距的条件下,增设电梯对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充分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取得本单元内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以户为单位)要求增设电梯的书面同意意见,且本单元剩余业主无反对意见,就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分摊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

  (三)增设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增设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

  三、资金筹集

  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2.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四、申报

  (一)民意征集

  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且代表本人自愿)征集本单元内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以户为单位)要求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且无反对意见,即可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增设电梯的意向。

  (二)可行性分析

  街道办事处收到增设电梯意向的相关资料后,组织规划、国土、城建、房管、消防、城管等部门和相关管线单位现场开展踏勘工作,提出增设电梯的可行性分析意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以实用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同时,应当尽量少占用现有绿化地带和设施,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

  (三)业主签订协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行的,本单元要求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相关事宜,如电梯施工安装、维护管理以及经费筹集(含电梯用电报装工程费用)、分摊方案等达成共识,签订协议,并在本单元内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申请人,可由业主代表办理申报手续,也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以下业主代表和代理人统称为申请人)。

  (四)规划方案编制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照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编制增设电梯规划方案。

  街道办事处将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在本幢及本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内,无书面反对意见或者已妥善处理异议的,申请人即可申请审查增设电梯规划方案。

  五、审查

  街道办事处应安排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服务窗口,所有审查事项由该窗口统一受理、办理、出件。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2. 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 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意见;

  4. 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含增设电梯后涉及到消防车道宽度、防火间距等相关内容的平面图);

  5. 业主签订的增设电梯协议;

  6. 有资质(与原房屋建施图设计资质对应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

  7. 施工期间现场安全生产及交通出行保障承诺书;

  8. 其他相关材料。

  (二)联合审查

  收件后,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城建、房管、质监、城管、消防、供电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

  (三)施工图审查

  联合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施工。

  六、施工、验收及使用维护

  (一)施工管理

  申请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消防等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依照相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三)使用维护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义务,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安装。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区(开发区、新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也可比照本意见制定本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

  八、本意见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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