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府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代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8〕9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9-04-02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政府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代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5日

                        鄂州市政府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代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参股企业,是指市政府直接出资参股或者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以市政府的名义出资参股的企业。国有股东代表是指由市政府直接推荐或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根据其管理权限依法向市政府参股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等人员。
  第三条 国有股东代表人数在同一参股企业中超过一人的,指定其中一名成员为国有股东的首席代表。
  国有股东首席代表负责国有股东代表与出资人代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工作。
  第四条 国有股东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有股东代表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国有股东代表义务,遵守任职公司章程、投资合作协议,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依据市政府、出资人代表所占的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依据市政府、出资人代表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
  (四)充分发挥国有股东代表的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参与任职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
  (六)自觉接受出资人代表的监督和管理,参加出资人代表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七)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八)定期向出资人代表报告工作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定期向出资人代表党组织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
  (九)及时向出资人代表报告任职公司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
  (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国有股东代表应提前将会议有关内容和拟表决意见上报出资人代表,同时按照出资人代表的决定和意见,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并于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出资人代表。报告中应写明会议的主要情况及对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并签署本人的姓名。
  参股公司股东会形成的需要报出资人代表出具意见的议案或者草案,出资人代表出具书面批复意见后,国有参股公司需要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该意见由国有股东代表反馈给参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会结合其他股东的意见形成正式的股东会决议。
  第七条 公司研究决策下列重大事项时,国有股东代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
  (五)企业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资产转让、大额捐赠;
  (六)确定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七)企业收入分配及管理者的薪酬;
  (八)企业负责人的任免;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投资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国有股东代表的聘任与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有股东代表可由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中有关财务、金融、法律、管理方面的专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知名学者等担任。
  (二)国有股东代表的产生、聘任或解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提名前属于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参照《鄂州市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他人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对国有股东代表实行契约化管理,由出资人代表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聘用期限、任期责任目标、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考核、奖惩等事宜。任期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对国有股东代表实行财务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聘、奖惩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代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违背出资人代表意见在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监事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
  (二)未按规定向出资人代表报告任职公司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情况,或报告不实的;
  (三)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不亲自出席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监事会议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各种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
  (六)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的;
  (七)按照亲属回避制度与任职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八)从事与任职公司相关联的经营活动,损害了任职公司利益的;
  (九)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十)《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依纪依法追责。
  第十一条 国有股东代表的薪酬由任职公司确定标准并结合考核结果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国有股东代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辞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两个月报出资人代表批准。申请辞职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尽诚信义务并待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职。对未经批准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人员负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向其所出资的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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