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9〕1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9-10-25 语音:播放

  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0年,全市建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督察有力、权威高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构建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实施健康鄂州战略、实现城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 

  1.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地要把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业主责,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履行医疗、药品器械、医保、税收、经费、国有资产、审计等监管职责,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 

  2.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院科两级责任制,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实行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加强学科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3.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医院协会、护理学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提高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鼓励公众通过网络“12320”投诉举报平台等多渠道举报卫生健康行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 

  (二)落实综合监管任务,实施全过程监管。 

  4.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理顺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工作流程,明确权责界限。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录入鄂州政务服务网,实现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推进医师、护士注册全程“网上办”。利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评审等关键环节,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 

  5.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全市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强化医疗质量控制,完善典型病例集中讨论制度。加强医疗机构院感重点科室、重点环节管理建立重点科室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机制。建立抗菌药物配备使用备案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临床使用和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加强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处理医疗纠纷。(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司法局) 

  6.加强医疗运行效率监管。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总量核定、院长薪酬、财政补助和医保预算总额挂钩。完善公立医院综合预决算、全成本核算、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采购流程,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制订医联体建设规划,完善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7.落实医疗机构营业性质分类管理。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落实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每年需提供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资金结余不得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只能用于医院继续发展。由营利性机构或个人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8.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控制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等行为。建立公立医院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比重等医疗费用指标公示制度。完善临床路径管理,推动公立医院实施单病种付费,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作为对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医疗价格欺诈、虚假宣传、无证行医等非法行医行为,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理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9.推进行业作风建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严格实施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严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等谋利行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10.深化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各类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监管和项目评价提供依据。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11.强化健康产业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创新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 

  12.规范执法程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五级预警联合惩处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实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13.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录入湖北省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在部门网站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建立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接受群众查询。建立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14.推进信息化监管。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全域覆盖。逐步实现医疗废弃物收集、暂存、运送、处置等信息化监管。开展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运用智能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分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湖泊局) 

  15.落实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二、实施步骤 

  (一)制度建设阶段(2019年7月底前)。各地各单位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察、信用等机制,并将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纳入督察范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各地各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以区为单位,开展卫生健康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底)。各地各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建立由市卫健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鄂州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综合监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各部门要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其所需基本建设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等情况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日常监督检查等专项经费。着力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三)严肃督察问责。建立市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对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职责分工 

   附件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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