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现将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58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450元/月提高到470元/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116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860元/月提高到940元/月。
五、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116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1900元/月提高到192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116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900元/月提高到940元/月。
新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