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20〕11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0-05-1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现将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58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450元/月提高到470元/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116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860元/月提高到940元/月。
  五、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116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1900元/月提高到192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116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900元/月提高到940元/月。
  新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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