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主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20〕4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0-09-17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主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8日

鄂州市主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保持和维护,实行“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包绿化”的制度。

  第三条 “门前四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鄂城区人民政府负责主城区“门前四包”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比工作。

  第五条 社区、村可以组织居(村)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二章 责任区划分和管理标准

  第六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门前四包”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门前四包”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临街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临街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没有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银行、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征迁)施工现场由建设(征迁)单位负责;

  (四)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土地使用权属单位负责,已经办理移交管理纳入实质性收储的土地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

  (五)城市绿地、公园、旅游景点、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鄂城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门前四包”责任区的范围是指责任人所使用的建(构)筑物临街(路)的地面、墙面和空间整体周边区域。具体范围是:

  (一)横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护栏)或其他不动产的墙基至城市道路人字沟;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临街(路)外立面(具体范围以所辖街道划定为主)。

  第八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保持和维护,达到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包卫生

  1.地面整洁卫生,无油渍,无纸屑、烟头、果皮等废弃物和积水、积雪;

  2.建(构)筑物定期清洗,无脏物,保持完好整洁;墙面、橱窗无乱贴乱画;空中无悬挂垃圾废弃物;

  3.按要求统一配备临街垃圾容器,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垃圾;

  4.定期卫生消杀;除“四害”工作落实;无放养禽畜。

  (二)包秩序

  1.各类车辆划线规范停放,首尾一致;

  2.无乱堆乱放,无游摊摊点,无出店经营,无超标噪音,无乱搭乱建;

  3.无占道下棋、打牌、乞讨、耍把戏、看相算命等现象。

  (三)包设施

  1.人行道及排水、环卫设施保持完好;

  2.临街建筑物墙面、牌匾整洁美观,按规定要求装饰、亮化。

  (四)包绿化

  1.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并加强管护;

  2.花坛内无垃圾杂物、无枯枝死树、无黄土裸露;

  3.树木无乱贴乱牵乱挂。

  第九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及管理员对他人在责任区范围内违反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秩序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提醒和劝阻,提醒、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鄂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群众或媒体投诉举报,责任人反馈,街道、社区和村上报以及市级交办的“门前四包”管理的问题进行登记受理,及时办理。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鄂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设计、制作“门前四包”标识牌、“门前四包”责任清单、“门前四包管理员”标识、“门前四包督导员”标识和红色、黄色警示牌,并确定具体悬挂位置。标识牌内容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区管理标准、投诉电话等;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责任人将标识牌悬挂在责任区规定位置。鄂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按“门前四包”责任清单履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责任人按“门前四包”责任清单履职,建立完整的“门前四包”责任链条和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应当明确“门前四包”工作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管理员负责责任区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达到第八条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管理员应佩戴“门前四包管理员”标识,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

  鼓励采取代保、联保等形式创新“门前四包”工作新模式。禁止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以“门前四包”的名义收费或提供代保服务变相收费。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责任人履行“门前四包”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登记制度,配备“门前四包”督导员,佩戴统一标识,加强对责任人履行“门前四包”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督促责任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鄂城区人民政府应将“门前四包”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专款专用。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门前四包”管理工作检查考评机制。市委文明办负责将“门前四包”工作纳入各相关责任单位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鄂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将“门前四包”纳入每月组织进行的城管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门前四包”责任清单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每月对“门前四包”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门前四包”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实行红色、黄色警示牌制度,并根据责任清单中的约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红黄警示牌按以下规定出示、摘除:

  (一)对检查不达标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出示黄色警示牌,并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责任人改正后经街道办事处检查同意方可摘除;

  (二)对连续两次或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检查不达标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出示红色警示牌,并责令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责任人改正后经街道办事处检查同意方可摘除;

  (三)红、黄警示牌须悬挂在责任人“门前四包”标识牌旁,向社会公示。故意遮挡、损毁、拆除“门前四包”标识牌和红、黄警示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

  街道办事处对出示红、黄色警示牌的相关情况,应按月报送鄂城区人民政府备案。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示红、黄色警示牌及逾期不整改的相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定期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带头履行“门前四包”管理工作,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等相关考评项目。“门前四包”责任人在参加评优评先活动时,相关部门应当征求当地社区意见。

  因不履行“门前四包”管理工作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由其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在该单位参加文明单位评选时增加扣分分值;对不履行“门前四包”管理工作或对“门前四包”管理工作履行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违反有关行政纪律的,报请监察部门依法追责。

  第二十条 建(构)筑物产权人、管理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将落实“门前四包”管理工作的条款列入租赁合同,并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四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四包”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和曝光。

  市民举报“门前四包”责任人不履行“门前四包”管理工作的,经核实后,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鄂城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对未按要求设置、维护招牌、户外广告等的设置人,依据《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对实施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对实施以下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两百元至两千元罚款:

  (一)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上牵持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

  (五)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六)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责任人的处罚信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四包”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中主城区,是指鄂城区下辖凤凰、古楼、西山、樊口四个街道,以及泽林镇。

  主城区以外区域的“门前四包”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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