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关于推进砂石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砂石料供应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0-11-03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关于推进砂石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砂石料供应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鄂州市关于推进砂石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砂石料供应工作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砂石料供应短缺、供需失衡,已严重制约我市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做好砂石料供应保障工作,促进全市采石行业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建筑石料市场供应能力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调节作用,紧紧围绕推进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和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合理规划配置矿业权,强化资源开发与保护,着力破解涉矿难题,加快构建全市供需平衡、绿色环保、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砂石料供应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绿色开发的原则;

  (二)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

  (三)坚持集中开发、集中保护的原则;

  (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管控、国有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基本实现全市砂石料供需平衡,2020年实现500—600万吨/年产能,2021年实现1000—1200万吨/年产能,2022年实现1500—2000万吨/年产能,服务我市重点项目建设。

  (二)按照“一年建成一处”的进度安排,到2022年,全市集中建成至少三处砂石料供应基地,符合“绿色智慧矿山”建设标准。

  (三)到2022年,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现有27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任务,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四、工作任务

  (一)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优化砂石产业布局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在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的同时,通过市场化办法实现砂石矿山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建设绿色矿山。引导联合重组,促进产业聚集,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

  (二)拓展砂石供应渠道,提高市场保障能力

  1.依法新设采矿权。

  新设采矿权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区域内,生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吨/年。根据砂石料市场需求,计划于2020年完成1宗采矿权投放(黄山矿区),2021年完成2宗采矿权投放,2022年根据全市建设需求,结合实际,酌情投放采矿权,全市集中建成至少三处砂石料供应基地。

  以编制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为契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底前拟定新设采矿权选点方案及年度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部、省关于积极推进“净矿业权”出让相关工作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分级开展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序推进新设采矿权。

  计划三年内建成1家大型砂石料加工集散中心,保障全市重点工程、防汛、应急等战略储备供应。

  2.加快推进因政策停产采石厂的恢复生产。

  积极推进合法但因政策原因已停产的采石厂尽快恢复生产,恢复生产的采石厂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原出让资源剩余资源储量满足一年以上开采量(以储量核实报告为准);

  (2)不在生态红线范围、风景名胜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小区、河流、湖泊、水库保护范围内;

  (3)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一次性缴入基金账户,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4)前期已办理采矿权合法手续,但因政策原因导致采矿权人未办理采矿权延续的。

  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矿业权人同意恢复生产的采石厂,由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提出明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不同意恢复生产的采石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综合利用各类砂石料资源。

  合理利用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砂石料。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进行开山、掘进和平整场地所形成的砂石料,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纳资源费用。多余的砂石料,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处置,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处置行为。

  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砂石料合理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废矿修复工程和废弃砂石料利用。现有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新产生的砂石料及原地遗留的砂石料,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处置,并优先保障本地区重点项目砂石料需求。

  (三)完善矿山退出手续,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科学规划、合理设置采矿权,在控制矿业权数量和生产规模的前提下,三年内有序完成现有矿山的退出工作。

  1.对不符合恢复生产条件的采石厂,按照有关规定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公告注销手续。同时,对已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而资源储量未采完且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采石厂,按原出让价格退还未开釆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价款。

  2.对恢复生产的采石厂,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按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督促采石厂在矿山关闭后对矿区内遗留的固定资产进行拆除、清理,对采矿权人拒不履行拆除、清理的,其遗留的固定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清理。

  (四)履行治理恢复义务,践行绿色生产理念

  1.恢复生产的采石厂要在两年内完成剩余资源的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按两年的生产年限编制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根据评审后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

  采矿权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一次性缴入基金账户,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资金账户严格实施监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并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并报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验收。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用于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2.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监督检查。

  3.新投放的采矿权在生产过程中要按照“绿色智慧矿山”建设标准,建成全封闭、工厂化、环保型的采石及加工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成员单位,建立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化解推进过程中的矛盾和困难。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序衔接、密切配合,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砂石料保障供应取得明显成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对采石厂恢复生产提出明确意见;对采石厂关闭、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进行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备案手续,健全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砂石料保障协调机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规划布局;依据国家产业导向目录,做好产业政策的指导和审查工作;鼓励指导矿山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建成“绿色智慧矿山”。

  市公安局:加强对民爆物品领用监督管理,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转让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和非法采矿使用火工材料来源进行严厉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立案侦查;负责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在规范采石实施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扰乱采石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出让价款退还手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新设采石厂选点方案和投放计划;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十四五”总体规划;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采矿权审批工作;负责采石涉及占用林地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山开发利用监管,督促采矿主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治理”;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耕地等案件,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采石等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矿山项目环评审批,加强对矿山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水利和湖泊局:加强对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督促矿山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对水利设施安全造成影响的矿山严禁开采,对蓄洪、滞洪、行洪、排涝有影响的矿山严禁开采。加强河道非法采砂综合治理。

  市应急管理局:受省应急管理厅的委托负责年产100万吨以下露天采石厂的行踪许可及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露天采石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市场监督局:负责依法颁发采石厂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从事采石经营活动的行为;做好砂石料市场价格监管。

  (二)强化批后监管,主动履职尽责。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进行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对于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依法依规处置。

  (三)打击违法采矿,维护开发秩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综合施策”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大违法采矿打击力度,从严从快查处违法案件。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扩大违法信息获取渠道,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四)强化规划前置,规范工作流程。根据鄂州市砂石资源专项规划选点方案,精心组织、科学编制《鄂州市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审批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以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布的矿产品市场价格监测数据作为市场指导价,优先保障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砂石料供应。定时开展市场流通的建筑用砂石成本核算,重点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砂石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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