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的通知

鄂州政发〔2021〕3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1-03-16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战略决策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坚决遏制农村各种乱占滥用耕地的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多次强调,坚决落实中央“严起来”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不断强化耕地保护,禁止乱占滥用耕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转变思想观念,严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立即纠正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粗放利用土地等错误行为,坚决防止新问题发生,坚决完成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严守耕地红线不动摇。

  二、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扛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1.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区、乡镇(街)要坚决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充分调动区、乡镇(街)、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2.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做好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督导区、乡镇(街)有效防止粮田“非粮化”,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重点组织开展涉土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全市耕地环境状况。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发改、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行为以及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3.全面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合我市2016-202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全面检查本辖区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认真开展调查、梳理好耕地“非农化”情况,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地方,在用地指标分配、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排和耕地保护激励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问责。对各区、乡镇(街)考核情况进行全市排位,并综合运用考核结果。

  三、严格加强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以绿化造林。全面加强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严格甄别项目实施地块的土地性质,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律不纳入项目库,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林业项目补助政策。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等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填湖造景。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并违规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限期整改。

  2.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原则,科学选定公路、铁路等线路,严格按规定办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严格控制绿色通道建设规模,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桥梁、隧道方案,或采取技术措施收缩路基坡脚。切实加强对规划、施工的监督管理,严禁以建设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自然保护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中,对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分类处置,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的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4.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建立健全市、区、乡镇(街)各级耕地执法巡查机制,落实巡查经费保障。严格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开展设施农用地清理,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做好项目上图入库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占用耕地监管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5.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区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格建设用地报批,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土地使用者要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采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并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不得超时限长期违规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6.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的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势头。对2020年7月3日之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实行“零容忍”;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对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行为,一律实行“双惩处”;对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移送纪委监委;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行为,一律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制度约束,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1.强化管控准入机制。突出耕地保护优先,节约优先,统筹布局耕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保护红线、建设用地总量“双标”管控,从严控制农用地转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大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单位GDP地耗下降、土地利用综合监管,逐步实行资源要素“减量化”配置,有效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2.强化占补平衡管理机制。积极拓宽补充耕地来源,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机制,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严格耕地开垦费征收,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占用耕地成本,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尽可能少占耕地。其新增耕地占补指标和增减挂指标由市政府统一收购,占补指标按15万元/亩、增减挂指标按不低于30万元/亩收购,区、乡镇(街)指标收益按3:7分成,用于耕地保护、全域国土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禁止在生态红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3.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刚性约束,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建设项目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采取工程技术等有效手段优化选址,切实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在选址时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严格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

  4.强化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各级涉农资金整合,建立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区、乡镇(街)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对保护耕地突出的给予激励,对耕地保护不合格的予以惩戒,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压实区、乡镇(街)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5.强化耕地质量建设。严格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方案》,探索建立耕地质量建设、养护等制度体系,规范耕地质量建设、评价、保护和监督管理。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更新耕地质量年度调查评价和监测成果。积极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与管理。

  6.强化保护耕地的社会氛围。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发挥舆论引导,树立先进典型,不断复制推广耕地保护好做法好经验。加大对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曝光力度,不断提升公众保护耕地的意识。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在2021年2月中旬前将通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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