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1-03-16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推进我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按照“总量管控、增量优化、存量盘活、质量提高”

  的基本要求,继续推行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管理,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实行分级、分类、分区、分产业差异化管理政策,3至5年内,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高度融合、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到2025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国土空间规划目标范围内,并适度留出发展空间,建设用地量低于全省控制总量,单位GDP地耗规模降至2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35以上,容积率2.0以上的工业项目占比不得低于20%。

  二、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二)严控建设用地总规模。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开发时序,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民向社区集中,严控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实施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区管控措施,统筹产业用地安排,产业向园区集中,逐步实施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园、市政、商业、社区管理等公用设施综合一体化,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管理。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等。按照“保重点、保开工、保当年”的原则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加大计划指标配置力度,加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调控力度,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用地。建立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与存量土地使用挂钩机制,对未完成盘活存量土地计划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坚持先规划再审批,先审批再建设,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整体性控制作用,各级各类专项规划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优化供地结构和供地方式

  (五)严格用地预审前端管理。发挥建设用地预审对项目的前端控制作用。实行更加严格的用地定额标准,对用地面积定额标准有浮动区间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在建设用地预审时原则上以最小额基准线进行控制。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六)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净地”要达到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的基本条件。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区域统一评价。对进入区域内投资项目免费使用区域性统一评价结果;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标准地”出让政策优于一般出让地,力争拿地即开工。在“十四五”期间,2021年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签订的供地合同中,“标准地”和容积率2.0以上的工业项目占比不得低于5%,2022年不得低于10%,2023年不得低于14%,2024年不得低于17%,到2025年不得低于2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七)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用地应充分利用城镇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地下空间部分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予以供应,其使用年限参照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按不低于同区位、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地下一层为30%、地下二层为15%、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收取土地出让金,或按基准地价的上述比例确定出让起始价,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八)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资源配置方式。创新产业用地方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重点项目区域实行“带规划设计方案、带功能运行要求、带基础设施条件”出让,采取组合出让方式,合理确定竞得人。扩大国有土地有偿适用范围,积极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和社会公共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缩小划拨供地范围,进一步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一级市场,逐步建立统一的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的二级市场。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多元保障机制。研究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统筹安排留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与比例的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有序推进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利用

  (九)全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工作。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每年全面厘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和面积,开展实地调查,摸清基本情况,按照“一宗一策”原则,采取多样方式分类处置,批而未供以加快土地供应和申请核销批文为主,闲置土地已动工、收回、置换为主。要敢于破解未供先用、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等历史遗留问题,鼓励通过产权并购、转让、合作开发、解除抵押等方式促进新产业、新业态项目落地。严格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任务考核,对进度缓慢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采取约谈、暂停建设用地审批等措施,确保每年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加快编制存量建设用地“招商地图”,向社会公告存量建设用地数量、位置、用途信息,通过“地等项目”“存量优用”使好项目找到好地块,精准对接,高效配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统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现状和改造开发潜力,针对我市钢铁、水泥、化工等关转停产业用地进行重点清查,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因地制宜,拟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后,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编制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利用规划,建立城镇低效用地规划数据库。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持续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地区环境面貌。出台工业用地优惠政策,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原依法取得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协调政府、投资方和土地权利人各方利益,引导工业企业“退二进三”、产业转型升级、协商收回、协议置换,积极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一)规范推进农村国土全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原则,扎实有序推进以田、水、路、林、村农村国土全域综合整治,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努力消化盘活农村闲置、废弃的存量建设用地。大力开展未利用地,低效利用地及工矿废弃土地开发复垦,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鼓励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引导农村居民向城市、集镇、中心村集中,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五、加强开发区、园区用地管理

  (十二)坚持工业集中进开发区、园区发展。按照航空城、生态城、科学城及武鄂协同发展的路径,加快推进一般工业全面退出梁子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工业项目一律进开发区、园区集聚发展,从严控制开发区、园区外的零星工业用地,对开发区、园区范围以外的乡镇原则上不再提供工业建设用地。加快建设新能源、航空产业、物流等产业化园区,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利用存量土地、租赁标准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生物医药化工搬迁、转型升级的工业企业,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提供标准厂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三)强化工业项目用途和生命周期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工业项目土地用途,严禁以物流中心、标准厂房、工业地产等名义建设批发零售市场和写字楼,对未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按原协议价格收回土地后,重新招拍挂出让。鼓励开发区、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对投资规模小、生命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对重大工业项目,积极推行分期分阶段供地模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四)积极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从2020年起,凡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的开发区以及以后新设立的保税区,按照国家要求,每五年开展一次全面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每年进行监测统计,数据填报主体为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要加强评价数据管理并按时完成,规范数据采集渠道,确保评价成果客观公正。充分运用评价成果,对在全国排名靠前的开发区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在全国连续排名后3位的开发区,给予通报、约谈、追责问责等处理,促进开发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六、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和考核制度。

  (十五)全面履行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各级政府(管委会)节约集约工作主体责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节约集约工作,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审核把关,税务部门要探索制定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政策,建立与节约集约用地相挂钩的税收调节机制。统计部门要对节约集约用地与经济运行趋势进行统计分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节约集约用地日常事务工作,严格土地执法,切实做好建设用地供应前审查和供应后监管工作,维护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十六)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全程监管机制。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招商合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产业监管协议等执行实施全程监管,以实地日常巡查为手段,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以及其它约定条件情况进行核查,对没有按照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督促限期开工、竣工,发现有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依规处置,对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强化信用约束,实行联合奖惩。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动态报告制度,将监测监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七)健全自然资源利用考核制度。将自然资源节约集约考核纳入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考核,建立区域节约集约综合评估机制,以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为对象定期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措施与实施效果综合评估。实行土地绩效后位约束,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要求限期整改,对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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