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通告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1-07-12 语音:播放

  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于2001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主要保护对象为长江中下游淡水湿地生态系统、未受污染的淡水资源及以珍稀濒危湿地水禽为重点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2021年3月,省政府批准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现通告告如下:

  一、调整区域。将梁子湖上游高桥河范围与保护区相邻的部分区域调入保护区;将东沟镇、梁子镇、沼山镇、涂家垴镇、梧桐湖新区等5个镇区、村庄聚集区的农村宅基地、基本农田,以及与沼山森林公园重叠部分区域调出保护区;涂镇湖水域和南湾区域的水面由缓冲区调整为核心区,将涉及梁子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的部分湖泊水面由实验区调整为核心区;涂家垴镇临水滩涂、高桥河入湖口湿地和涉及梁子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临陆水域由实验区调整为缓冲区;梁子镇刘斌村,东沟镇茅圻村、白岩村、龙塘村,沼山镇湖瓢村、桐油村、楠竹村、夏咀村、畈雄村、东井村、朱山东村,涂家垴镇沙咀村、熊易村、万秀村、三九村,太和镇紫坛村、新建村等临水人口密集区由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

  二、调整面积。调整后保护区总面积为25125.87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8252.75公顷,缓冲区面积1736.14公顷,实验区面积15136.98公顷。

  三、调整范围。调整后保护区地理范围为东经114°30′19″-114°39′46″、北纬30°2′14″-30°19′30″之间。保护区边界北侧以防洪堤为界,东侧以鄂咸高速公路、省道239、省道314以西500米为界,南侧以高桥河为界,西侧以鄂州市界为界。

  四、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还须采取补救措施。

  特此通告。

  附件:1.调整后湖北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边界主要拐点坐标表(核心区)

        2.调整后湖北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边界主要拐点坐标表(缓冲区)

        3.调整后湖北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边界主要拐点坐标表(实验区)

         4.调整后湖北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边界及功能分区图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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