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鄂州政发〔2021〕15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2-01-15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现制度建设和改革决策的有效衔接,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有关规定,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9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对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商品开发的意见》(鄂州政发〔2007〕6号)第一条中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旅游商品的产业开发为重点”修改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推进旅游商品的产业开发为重点”。
  将第二条中的“八个”修改为“六个”,删去“淡水珍珠系列”“保健品系列”“力争到2021年”。
  将第三条第二项中的“各大商场(购物中心或广场)”修改为“各大商场(购物中心或广场)、CBD区域”;将第三项中的“全市每年组织一次”修改为“全市每两年组织一次”,“工商、质监、药监、卫生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
  删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鄂州旅游商品开发方案》整体内容。
  二、删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9〕33号)开首语中的“近几年来,我市非公经济迅速发展……客观上具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条件”。
  将第一条修改为“依法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形成较完善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
  删去第三条中的“工作时间满一年”。
  删去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在2009年12月底前”;将“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修改为“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可按‘低门槛、广覆盖、先进入、后调整’的原则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删去《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政规〔2012〕1号)中的“(试行)”。
  将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第一款,将“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个人”修改为“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项目的个人和家庭,因复核需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修改为“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将第三款修改为:“市级核对机构受理区级委托,通过省级核对平台,进行跨省、市(州)的信息查询工作”;删去第四、五款;将第六款修改为第四款:“市民政、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将第五条中的“部门和机构”修改为“部门和单位”,在“实现实时比对”后增加“有关数据信息集中到市级的部门向市核对机构数据查询接口提供数据;有关数据信息集中在区级的部门向区级数据查询接口提供数据”。
  删去第七条第二、三、十三项;将第五项修改为第三项,将“财政部门”修改为“财政等资金发放部门”,“情况”修改为“信息”;将第六项修改为第四项,“就业”修改为“就业失业登记”;将第七项修改为第五项:“(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房屋产权交易、房屋租赁等信息”;将第八项修改为第六项:“(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及有关信息”;将第十项修改为第八项:“(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情况、知识产权情况”;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和申请人的授权,提供相关信息”;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项:“(十二)民政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对接,加快全市数据整合和应用,把握数据‘无条件归集,有条件使用’原则,打通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推进‘一网通办’,实现数据共享,实时比对”。
  将第九条“可支配收入包括……下列具体内容”修改为“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具体内容”。
  删去第十一条。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将“并向相关部门……书面承诺”修改为“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交能证明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身份的有效证件,还应出具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将“核对对象申请……核实工作”修改为“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罚,并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规定,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湖北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将“市民政部门和核对机构”修改为“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将“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工作”修改为“指定相关部门或具体科室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工作”。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区及乡镇社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核对机构委托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出具核查材料的,导致相关部门作出错误的审批决定,应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各相关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修改为“城区及乡镇社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各相关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实施除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以外的其它社会救助时,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将条款中的“部门和机构”修改为“部门和单位”。
  四、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5〕6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及其在职职工”修改为“及其在职职工(包括村、社区在职职工及聘用制员工)”;将第二项中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全额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修改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修改为“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删去第二条第一项中的“三是低收入困难家庭……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取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将第二项中的“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互助作用”修改为“在异地购房的家庭,可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将第三项中的“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修改为“应在收到抵押登记信息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贷款发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加强监测防控。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监测、预警,做好流动性风险防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服务网点”修改为“服务网点或智能自动终端”;将第二项中的“实现网上营业大厅……四位一体的全方位服务”修改为“实现网上营业大厅、12329服务热线及短信、手机APP(应用程序)及微信、营业网点、自助终端、公积金驿站、政务网、鄂汇办等多位一体的全方位服务”;删去“二级保护或”。
  五、删去《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修订)的通知》(鄂州政规〔2016〕2号)第一条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六、删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政规〔2016〕8号)第十九条中的“物价”。
  七、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6〕32号)第十条修改为“对不执行或违反有关旅游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删去第十一条。
  八、删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基本生育免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6〕48号)中的“(试行)”。
  将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怀孕一胎或二胎”修改为“怀孕一胎、二胎或三胎”;将第三项第3点中的“人社部门”修改为“医保部门”,其职责修改为“负责解决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分娩费用报销”;将第四项第3点中的“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的比例承担”修改为“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各项补助总额为1200元。医保报销后不足1200元部分由市、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将文中“两孩政策”修改为“三孩政策”。
  九、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7〕9号)第一条第二项中的“2020年”修改为“2025年”;将“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内容修改为“全市规范化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80家,培育3-5家具有省内一流水平和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专业队伍不断壮大”内容修改为“全市从业人员总量达到1200人以上”;将“‘互联网+’全覆盖”内容修改为“打造‘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一体化服务平台,网络配置人力资源比例达90%以上”。
  将第二条第三项中的“在我市重点培育2-3家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修改为“在我市重点培育3-5家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将第六项中的“50%”修改为“75%”,“150%”修改为“175%”;将第九项中的“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依法减免”。
  十、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8〕4号)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依法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处罚”修改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州政规〔2018〕6号)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充分协商、兼顾各方利益,由本单元内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增设电梯的表决,并且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就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分摊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将第四项中的“增设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业主共有”修改为“增设电梯新增建筑面积的分配以加装范围内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
  将第四条第一项内容修改为:“通过本单元内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增设电梯的表决,并且取得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且代表人自愿)即可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增设电梯的意向”。
  十二、删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节能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州政规〔2019〕1号)第二十三条中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将“由实施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修改为“由实施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录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三、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鄂州政发〔2019〕3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对新登记为……实行先征后补”修改为“对新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实现集中收银的企业法人,且纳入规模、限额服务业统计的,三年内分别按企业申报‘四上’服务业企业进规入库营业收入基本标准8%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将第二项中的“对实现集中收银……追加奖励5万元”修改为“对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当年一次性奖励15万元”;将“按照交通运输业……拨付到企业”修改为“按照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五大行业分类,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绝对值对本行业的贡献率前10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取前5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3名每名5万元、4-5名每名4万元、6-10名每名3万元的奖励。年度奖补工作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拨付到企业”;将第三项中的“采取……给予服务业发展资金配套支持”修改为“对首次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且已开工建设的服务业投资项目,给予100万元服务业发展资金配套支持”;删去第四项全部内容。
  将第二条第五项内容修改为:“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品牌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成功获评国家或省级‘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万元、5万元;规模(限额)企业首次注册服务业自主商标并创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参与服务业标准化制定并获国家批复的执行标准或规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省批复的执行标准或规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市级及市级以上服务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表彰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展览、展示等宣传推介活动,对获得省级以上金奖的展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将第七项中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修改为“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和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住餐企业参照规模服务业企业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实施人才培养。将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纳入市级服务业人才库。每年在市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培训经费50万元,组织60名左右服务业人才到重点高等院校进行专业培训;组织高层管理人员有计划地参加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习、培训、考察,以及各类高峰论坛和创新大会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并分别一次性奖励所在企业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在第四条第十二项中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后增加“对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在工业园区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并在新增用地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将第五条第十四项中的“产业园及总部经济发展”修改为“产业园及总部经济发展等”;删去第十六项中的“继续享受……对口服务等各项扶持政策”;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七项:“(十七)加强服务业工作考核。将服务业增加值、增速、企业入库等服务业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由市发改委进行考核检查。(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四、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2号)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五、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0〕12号)中的“12345政府服务热线”修改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十六、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0〕44号)第五条第二项内容修改为:“建立全过程信用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体系。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事前承诺行为信息、事中履约情况进行归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承诺信息、履约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湖北鄂州)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项目开工、竣工核验、达产复核等情况按承诺进行监管,对违诺失信项目主体,依据承诺内容或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相应惩戒,并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十七、以上文件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6〕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6〕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8〕39号)有效期均延长五年。
  以上19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以及涉及机构改革的名称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鄂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6〕23号)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征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4〕49号)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服务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7〕14号)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7〕48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