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鄂州政发〔2021〕13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2-01-15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月15日印发的《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 办事机构
2.4 市级牵头部门
2.5 专家组
2.6 地方机构
2.7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指挥协调
4.5 协同联动
4.6 处置措施
4.7 扩大应急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基本生活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6.8 治安维护
6.9 人员防护
6.10 通信保障
6.11 公共设施保障
6.12 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13 科技与产业保障
6.14 区域合作保障
6.15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预案审批、衔接和公布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5 宣传与培训
7.6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9.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9.3 鄂州市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9.4 常见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
9.5 鄂州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我市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管控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并降低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以及国家、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详见附件9.1),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分级
  1.3.1突发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2突发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3突发事件的分级
  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9.2。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各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各专项预案。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善各级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源头防范,过程管理。突出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加强风险识别和隐患排除,坚持“事前防范、事发响应、事后恢复”并重,深化全过程管理。
  (4)统筹兼顾,整合资源。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5)依法管理,科学应对。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的应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6)提高素质,协同处置。加强应急管理干部、救援、专家、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完善突发事件社会协同防范体系。
  (7)透明公开,依法引导。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和传播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和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发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审议、发布实施,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4)地方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制定并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应急预案。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工作手册是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和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方案。
  各类预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2组织指挥体系
  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做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功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立鄂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鄂州军分区、武警鄂州支队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和修订我市实发事件总体、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审定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宣布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市实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和市委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市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市专项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订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全市应急管理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或协办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专题会议;协调落实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检查、督办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演练、调查评估、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应急知识宣传培训等工作。
  2.4市级牵头部门
  市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以及应急保障工作;组织起草应急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并实施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支持、配合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市应急委、市应急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常见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见附件9.4。
  (2)常见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新闻宣传、能源物资储备、秩序维护、应急经费、环境监测、交通运输、生活必需品供给、灾害救助、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3)其他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委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
  2.5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成员视本市实际情况更新补充。
  2.6地方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2.7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生产生活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一般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市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鄂州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9.5。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城市防灾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加强城乡社区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完善源头治理、关口前移的安全风险动态管控体系,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监测和医疗救治能力,推进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网络化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制度,对本地区、本系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的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应急能力评估,并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情势变化,提出应对措施,作出相应部署。
  重点工程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2监测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共建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灾、气象灾害、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和化工生产储运、疫情防控、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物资和装备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预警
  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各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或根据需要通过其他必要方式对外发布。具体按照《鄂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5)加强发生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6)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9)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10)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公布咨询电话,并对相关信息舆情进行管理;(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解除预警警报。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在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敏感性突发事件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市、省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当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并维护社会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公民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突发事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应对;初判为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组织应对。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需要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的,由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原则上,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或者市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批准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启动。具体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
  需要多个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可由市应急委启动市级Ⅱ级或者I级应急响应,由市主要领导同志直接指挥处置工作。
  区级应急响应分级根据各区实际情况设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指挥协调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在国家、省的指导下,原则上市长担任总指挥;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市相关应急指挥部。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响应升级时,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当中央、部门或省级工作组在现场时,应急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应急现场指挥部要开设统一的工作场所、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制、信息发布、个人防护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5协同联动
  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在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6处置措施
  (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做好追踪研判。
  ②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确保灾后无大疫。
  ③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④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⑤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
  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⑧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7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省人民政府依职权决定;需要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4.8信息发布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区两级宣传部门统筹负责。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级宣传部门统筹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  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并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市、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恢复重建
  重特大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5.3调查与评估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订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易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及联动协调机制。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急管理部门应整合社会力量资源,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助推消防救援装备和执勤队站建设。加强消防救援专业队经费保障,将专业队装备购置经费纳入应急管理部门专项预算,逐年配齐配强专业队救援器材装备。市、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大力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发展,要提供专业装备经费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区应急、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宣传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要求,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各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财力保障
  市、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装备配备、消防队站建设、日常训练运行保障,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相应人身安全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3物资保障
  应急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做好本地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采购和物资调配等协调工作。
  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基本生活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共设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医疗服务等。必要时,红十字会发挥人道资源动员能力,参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保障服务。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各级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生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市场监管部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鄂州分局对职责范围内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海事、铁路、临空物流中心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提升快速反应能力。鼓励社会应急运力参与,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的动员和征用程序,完善社会运力、物资设备征用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7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组织居(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8治安维护
  市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发生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9人员防护
  市、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城市防灾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通信保障
  市经信、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强化公众通信网络、专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经信部门应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实施通信保障,确保现场信息畅通。
  6.11公共设施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6.12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为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市专业应急队伍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装备。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安排调度救援装备,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13科技与产业保障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开展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
  市、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6.14区域合作保障
  市人民政府指导、鼓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市、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6.15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市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预案审批、衔接和公布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经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3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应至少每3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形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4)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
  7.5宣传与培训
  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应急管理培训应纳入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增强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单位的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6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州政发〔2018〕2号)同时废止。
  9附件
  9.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1)《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2)《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33)《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34)《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5)《鄂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9.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事件分级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制定我市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分级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依据。
  9.2.1自然灾害类
  (1)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①包括我市在内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②主要河、库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水位;农作物受涝面积超过3000万亩,或绝收面积超过300万亩;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③大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④多个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包括我市在内全省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3000万亩,或绝收面积超过300万亩;
  ⑤包括我市在内全省多个中型城市供水严重不足,发生极度干旱;主要河、库低于或接近历史最低水位。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①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②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小型河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③包括我市在内多个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河库水位接近或达到设计水位;包括我市在内全省受涝面积在2000万亩以上、3000万亩以下,或绝收面积在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
  ④包括我市在内数个地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包括我市在内全省受旱面积在2000万亩以上、3000万亩以下,或绝收面积在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
  ⑤包括我市在内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中小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①部分区发生较大洪水;
  ②河库等水利工程出现较大险情,大中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决口;
  ③多个城镇发生洪涝灾害;主要河库水位暴涨;全市受涝面积在150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在10万亩以上;
  ④我市一个地区发生较大干旱或多个地区发生干旱;受旱面积在150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在10万亩以上;
  ⑤我市多个地区发生干旱,或中心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2)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特大暴雨、冰雹、暴雪、龙卷风、寒潮和大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③经监测预测,包括我市在内全省连片5个以上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④在其他省、市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⑤受灾害性天气影响,包括我市在内全省农作物受灾面积200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300万亩以上;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暴雨、冰雹、暴雪、龙卷风、寒潮和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
  ③经监测预测,包括我市在内全省连片5个及以上地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④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⑤受灾害天气影响,包括我市在内全省农作物受灾面积1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或农作物绝收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
  较大天气灾害包括:
  ①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和大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道路结冰气象灾害;
  ③经监测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或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
  ④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⑤受灾害天气影响,我市农作物受灾面积15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10万亩以上;
  (3)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①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②在我市行政区域发生的6.0级以上地震,距我市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①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②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③发生在距我市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市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①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②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③发生在距我市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4)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②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②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②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病虫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内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①因蝗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小麦条锈病、玉米草地贪夜蛾、松毛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②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市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①因蝗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小麦条锈病、玉米草地贪夜蛾、松毛虫等在我市一定范围内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②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市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6)森林火灾
  ①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②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③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④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2事故灾难类
  (1)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②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③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客船、化学品船等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安全事件;急需省或国家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④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⑥包括我市在内,造成全省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⑦包括我市在内,全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⑧我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失火、爆炸,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⑩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⑪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万人以上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⑫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①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②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安全事件;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③我市境内的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④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⑤包括我市在内,造成全省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或造我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⑥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和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⑦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⑧我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交通事故;大型客车失火、翻车坠河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已经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⑩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⑪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①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人员伤亡的飞行事故;
  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载员1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③港口遭受较大损坏,长江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④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或2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或造成主要城区3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⑤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和城市轨道、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⑥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⑦在我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2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⑨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⑩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或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③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故;
  ④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⑤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⑥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或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③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④我市发生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⑤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⑥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⑦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⑧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⑨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或需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③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事件发生,对周边生态环境、居民生活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④我市发生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⑤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300-1000立方米(幼树1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⑥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直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遭受一定程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较大破坏,或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⑦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可能会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造成危害的事件;
  ⑧进口再生原料出现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出现核辐射超标或含有易爆物品的事件;
  ⑨非法倾倒、埋藏含有危险废物事件。
  9.2.3公共卫生事件类
  (1)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①包括我市在内,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包括我市在内,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③包括我市在内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④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⑤对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⑥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⑦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发的群体不良事件,涉及人数50人以上,且有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或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性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事件;
  ⑧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①在我市1个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在我市1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省、市;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③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省、市,并有扩散趋势;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我市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⑤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⑥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地区;
  ⑦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⑧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⑨对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⑩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⑪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⑫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⑬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发的群体不良事件,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涉及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或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性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出现死亡病例;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⑭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①在我市1个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2例及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在我市1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例及以上,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②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例以上;或疫情有扩散趋势;
  ③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我市1个区发生,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3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④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⑤发生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⑥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多人不良反应事件;
  ⑦对我市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⑨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⑩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发的群体不良事件;涉及人数3人以上、30人以下,且有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伤残或对器官功能产生损伤)发生;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事件;
  ⑪其他危害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③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Ⅰ级疫情的。
  ④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⑤非洲猪瘟:21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⑥我市暴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⑦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③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
  ④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⑤非洲猪瘟:在21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⑥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省范围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⑦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⑧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⑨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9.2.4社会安全事件类
  (1)恐怖袭击事件
  ①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②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③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的;
  ④劫持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⑤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⑥袭击外商投资企业、事务所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⑦大规模攻击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2)经济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经济安全事件包括:
  ①在我市发生或其他地区发生波及我市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②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③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我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④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我市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
  ⑤包括我市在内的数个省(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经济安全事件包括:
  ①包括我市在内,对全省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②在我市发生或其他地区发生波及我市的,省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份、跨地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③包括我市在内的,在全省较大范围或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④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较大经济安全事件包括:
  ①对我市金融行业造成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②在我市发生的需要省有关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③在我市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④我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①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或市内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②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或市内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③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或市内涉外事件;或我市在境外劳务人员受到伤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4)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①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②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③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④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⑤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⑥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⑦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⑧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⑨我市出现跨省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⑩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①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③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④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⑤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⑥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⑦我市出现跨省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较严重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事件;
  ⑧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①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②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突发事件;
  ③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④高校校园网上出现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有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一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⑤参与人数4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⑥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进行的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可能引发民族矛盾的群体性事件;
  ⑦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⑧我市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事件;
  ⑨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5)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①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②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③在我市发生的劫持客轮和货轮等,或我市客轮和货轮等在市外或境外被劫持案件;
  ④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⑤危害性特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⑥走私危害性特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⑦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⑧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⑨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⑩在我市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等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①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园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
  ②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③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④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⑤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⑥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⑦重大制贩毒品案件;
  ⑧涉及50人以上,或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①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下死亡;
  ②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下,或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下的案件;
  ③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案件;
  ④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1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⑤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农民较大损失的坑农案件;
  ⑥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案件;
  ⑦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⑧涉及10人以上,50以下,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
  9.3鄂州市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备注

1

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修订

9.3.1自然灾害类

2

鄂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修订

3

鄂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修订

4

鄂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修订

5

鄂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修订

6

鄂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修订

7

鄂州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修订

8

鄂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修订

9

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修订

9.3.2事故灾难类

10

鄂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修订

11

鄂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修订

12

鄂州市城镇燃气行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增

13

鄂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修订

14

鄂州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修订

15

鄂州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修订

16

鄂州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新增

17

鄂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新增

18

鄂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修订

19

鄂州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新增

20

鄂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市消防救援支队

修订

21

鄂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修订

9.3.3公共卫生事件类

22

鄂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修订

23

鄂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农业农村局

修订

24

鄂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修订

25

鄂州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增

26

鄂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修订

9.3.4社会安全事件类

27

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修订

28

鄂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修订

29

鄂州市金融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鄂州中心支行

修订

30

鄂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文化和旅游局

修订

31

鄂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

修订

32

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修订

33

鄂州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新增

9.4常见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

事件类别

牵头部门

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市委网信办

民族和宗教事件

市委统战部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天然气供应中断事故、粮食供给事件、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设施事故

市发改委

电力基础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

市经信局

民用爆炸物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踩踏事件、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

城镇燃气事故、建筑施工事故

市住建局

水上交通事故、公路、水运交通设施事故

市交通运输局

水利基础设施事故

市水利和湖泊局

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农业病虫害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农业生产事件、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事故

市农业农村局

传染病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卫健委

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工矿商贸事故

市应急管理局

森林火灾、森林病虫灾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地质灾害(防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火灾事故

市消防救援支队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市气象局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

市生态环境局

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

市城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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