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21〕23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1-11-20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市“三城一化”建设和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两年全面铺开,三年巩固提升,五年基本达标”的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2021年鄂城区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达到300个托位;在此基础上,2021年底前,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自行开展试点,建成至少一家示范性机构,婴幼儿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基本满足托育服务需求;2025年底,全市托位数达到4.5个/千人,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家庭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90%以上,婴幼儿照护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托育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体系
  1.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依法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护理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保留工作岗位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卫健委)
  2.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依托市、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整合高校、幼儿园、社区、行业协会等资源,组建市、区两级科学育儿指导专业团队,通过入户指导、家长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庭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
  3.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推进车站、广场、公园、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哺乳室,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完善0-3岁婴幼儿家庭访视、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各项服务。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构建多元化托育服务供给体系
  4.优先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推动建成一批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各地要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建设和改造,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婴幼儿家庭不同需求。(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卫健委)
  5.重点发展社区托育服务。各地要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严格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标准,中心城区规模在8000人(2500户)以上的新建居住区,按照不少于4个托位/千人的标准在新型综合社区中建设配套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参照新建居住区标准,综合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托育服务设施位置和规划等内容进行并联审查。各区结合实际同步推进。(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妇联)
  6.鼓励发展多种形式托育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者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区域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早教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设立托育服务场所,并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总工会、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7.积极发展农村地区托育服务。农村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有托育服务需求的,在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可以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
  (三)构建全链条托育机构监管体系
  8.规范事前登记备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托位需求。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所在地区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的区级卫健部门备案。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由教育部门落实托幼“一体化”管理;早教机构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教育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卫健部门对幼儿园、早教机构开设的托班开展相关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9.加强日常卫生保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10.夯实安全主体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防范、防火、避险、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突发情况下须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1.严格全程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地对托育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和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确保托育服务安全健康规范有序运行。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妥善调处托育相关方的矛盾纠纷。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实施全程监督、动态监管。建立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征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惩戒范围。依法逐步实行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规划设施建设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机构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各地要根据实际,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并新建、扩建、改建一批需要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二)人才支持政策。鼓励我市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的保育员、育婴员纳入培训规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卫生保健、儿童早期发展、性启蒙教育等业务知识培训,推行“医教结合”服务模式。将托育机构作为儿科等科室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纳入基层服务时间。(责任单位:鄂州职业大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三)财税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学校价格。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机构发生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公办托育机构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托育费用给予减免优惠。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对已经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招收情况给予每个托位每年600元的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资金,对社会办托育机构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街道(乡镇)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确保开展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各地于2021年12月底前出台贯彻落实改革举措。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地比照市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信息支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
  (四)加强示范引领。开展托育机构示范试点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2021年底前,在主城区,由工会牵头探索单位自建或联建托育机构模式,民政部门牵头开展社区统筹托育机构试点,教育部门牵头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卫健部门牵头开展社会办托育机构示范试点,打造不同模式托育机构样板工程。对试点单位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各区结合实际选择1-2种模式统筹开展示范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科学照护社会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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