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精神,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2021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仍按2020年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为6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70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940元/月。
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2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92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120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940元/月。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