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21〕21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1-11-20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精神,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2021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仍按2020年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为6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70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940元/月。
  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2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92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120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940元/月。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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