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三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再提高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4-04-27 语音:播放

  本网讯(全媒体记者徐麟)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持续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4月1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从4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等标准。

  4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40元/人/月提高到70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70元/人/月提高到641元/人/月。
  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80元/人/月提高到140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1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90元/人/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590元/人/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924元/人/月。
  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140元/人/月提高到128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3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47元/人/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547元/人/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924元/人/月。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倍确定,由1280元/人/月提高到1400元/人/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倍确定,由1140元/人/月提高到1282元/人/月。
  救助标准提高后,将进一步提升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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