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9-08-03 语音:播放

  本网讯(全媒体记者周慧中)日前,我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质效,从根本上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

  通知指出,我市将以市域为整体,确定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农村贫困人口在市域外就医(含常年在外务工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不享受健康扶贫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
  同时,调整“985”政策报销范围及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在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意外伤害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大病、特殊慢性病在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农村贫困人口在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在医疗保障报销政策方面,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除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外,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一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
  调整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含参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调整医疗救助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对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落实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落实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严格遵循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控制市域外转诊率。严禁无序就医,农村贫困人口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此次调整自8月1日起正式执行,调整后,我市医保政策将更加科学、体现公平,医保基金更加安全和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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