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续保缴费标准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0-08-07 语音:播放

  本网讯(记者周慧中 通讯员夏丽丽)根据《关于我市医疗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调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和《关于做好2020核定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精神,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000元,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续保缴费,可选择月标准的54%、60%、80%、100%作为缴费基数,对应的年缴费金额(含大病保险120元)分别为3522元、3900元、5160元、6420元。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性最低满30年、女性最低满25年,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10年,同时按照最新标准一次性缴清10年大额医疗保险费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请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大厅核实本人缴费年限,符合规定不缴费的可办理申报手续,不足缴费年限的,应据实缴纳。
  本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缴费地点为中国银行各网点、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自7月1日起,欠费3个月以上的,自缴费之日起181天后开始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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