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信 人:刘先生
来信时间:2019年7月17日
主要诉求:我在鄂城区买了一套二手房,现已办完了过户手续并付完全款。交易时的疏忽,没有在付款前要求房主迁出户口,造成我无法通过这套房落户。如果原房主一直不迁出他的户口,是不是我永远无法通过这套房落户?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2019年7月25日
答复意见:依据《鄂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户口的,新房屋产权所有人可以按前条之规定申报立户登记,派出所可以在原房屋地址上单独立户”。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当事人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其可到凤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下一步,治安支队将督导凤凰派出所向群众做好户籍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依法依规办理户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