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先生反映我市房屋维修基金收取过高问题的办理情况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9-09-28 语音:播放

人:何书豪

来信时间:2019827日

主要诉求:鄂州市房管局如今还在沿用2008年以前的房屋维修基金政策,需要按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二来缴纳,现在葛店房价直追武汉,一套普通的三居室需要缴纳两万元的房屋维修基金,希望能结合现行房价制定新的收取标准。

承办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2019830

答复意见您好!关于您反映鄂州现行的维修基金收费依据冲突问题,按照购房款的百分之二收取住房维修基金造成新不公平现象的问题。经查,按《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2008年,我市为了便于全面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同时考虑到该办法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办法,加之该办法还规定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另当时房价普遍不高,售房单价与单方造价相差不大,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实施细则》,规定“按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维修基金,是合理的。今年,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以后,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专班进行了调研,并起草了《鄂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其中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进行调整,待审批通过以后,向社会正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