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日期:2021-12-02

  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积极推动武鄂同城化发展,市城管委起草了《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并于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30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的意见。截止12月1日共收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回复30件,经有效整理归纳反馈结果如下:

  单位反馈如下
  市公安局交管局: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建议更改为“每日6:00时至22:00期间禁止运输建筑垃级。”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生产预拌混凝土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和其他废弃物(不包含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建议修改为∶ "市、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第六章监督管理章节建议新增条款“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有奖举报方面的规定”。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议新增条款∶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企业,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建议改为“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和超期使用《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
  网络反馈如下:
  1、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关于“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罚款限额问题,建议改为“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限期改正,处一万元至五万以下罚款。”
  2、第六章监督管理章节建议新增条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建筑垃圾”。
  3、第十九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自由运输车辆数量可以由市场竞争调节,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4、建议垃圾中转站选址要尽量避开居民区、校区等人员密集位置。
  5、自家装修建筑垃圾分类很繁琐,而且有些垃圾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归类,能不能直接混放,规定由运输企业进行分类装车。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