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已结束】关于征求《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0年12月2日~2021年1月2日

  联 系 人:彭保红

  联系电话:027-60830796

  邮 箱:2415582053@qq.com

  地 址: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邮 编:463000

   关于《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被纳入《鄂州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18-2022年)》,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2018年,原市城管局启动规章制定程序,起草了《办法(草案)》,并分别向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因城管体制改革,暂缓立法。2020年10月,根据市城管委根据机构改革对相关职责调整完成情况,重新启动立法程序。现将起草《办法(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临空经济区建设步伐加快,征地拆迁工作增多,部分城乡居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肆意进行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不仅严重破坏城乡土地和规划管理秩序,而且浪费土地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成本,影响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而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手段予以控制和查处。加强控违和查出违法建设相关立法,是发挥制度建设对改革推动引领作用的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需要,是推进鄂州"三城一化"建设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依据

  《办法(草案)》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为立法依据,同时参照了其他城市的经验。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不照抄照搬,结合我市市情,吸收了武汉、襄阳、黄冈、荆门等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作法经验,更注意与我市执法实际相衔接、相协调,力求具体、精准、务实。

  三、主要内容

  经修订后,《办法(草案)》由原来的六章四十五条调整为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违法建设定义、目标考核制、协调联动机制、工作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是明确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或义务。结合鄂州实际增加了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并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和界定。

  第三章巡查,主要是明确了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部门关于对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和报告职责、信息报送机制等。

  第四章处置,主要是对发现违法建设后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的程序性规定,也明确了在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章责任追究,主要是细化目标考核方式,确定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人、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设定了行政处罚,为新增加条款。

  第六章附则,规定规章的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主要考虑到今后鄂州市的城市发展、临空经济区建设,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需要,《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本市主城区",拓展到本市城乡规划区内,从而实现对鄂州全域在控违查违上的全覆盖。

  (二)关于违法建设定义、基本原则

  《办法(草案)》中明确了违法建设的定义;同时,第六条规定了违法建设控制查处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这些规定,有助于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对违法建设的理解和甄别,增强《办法(草案)》的指引作用。

  (三)关于职责分工

  为了克服目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多头执法、分工不明、协作不力的弊端,解决部门之间衔接不畅的问题,《办法(草案)》在第五条明确了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第八条确立了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职责。

  (四)关于对违法建设的控制

  《办法(草案)》第十二条借鉴武汉市、襄阳市的控违查违经验做法,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不得为无相关规划许可文件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在第三章主要对巡查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建立巡查网络、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确定重点巡查区域,巡查人员的责任、工作方式、核查时间等都在办法中有所体现。其中第十五条中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监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核查、认定提出书面意见后,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关于对违法建设的认定

  明确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核查、认定,区分其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核查意见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关于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违法建设的类型及其影响各异,有些是当事人未主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些是受利益驱动而违法"种房子",有些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违法建设。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设,要充分考虑其成因和影响,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明确相应处理措施,对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处罚,既达到遏制违法建设目的,又兼顾客观实际,适当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理需求。根据这些情况,《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设的处置,在实体及程序上都作出严格的规定。为此,《办法(草案)》设立专章,对查处违法建设中的强制拆除措施作具体规定。如,对违法建设的停止施工、限期自拆、强制拆除、相关部门的责任、安全事故的处置进行了详细规定。

  (七)关于责任追究

  对于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工作人员、公共服务企业,在第五章设立了相应的考核方式和法律责任。同时,新增了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或经劝阻未能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通过这些条款的设立,保障违法建设的有效控制和查处。

  《办法(草案)》进行修订后,其设立的各项制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合鄂州市当下实际。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  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相应的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上级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市、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六条  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七条  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和湖泊、公安等市直各部门,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和配合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确定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 

  (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 

  (四)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五)对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村(居)民进行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六)完成上级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考核目标。 

  第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及鄂城区各街办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核查、认定,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国有林区、林场及湿地保护区等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对经查处机关依法查处属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得办理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手续。 

  第十一条  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湖泊等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等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无施工资质施工、违反施工资质管理和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违法建设行为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违法建设拆除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卫健、文化和旅游、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照。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不动产登记或相关规划建设许可文件的,不得提供服务;在行政执法部门出函要求协助查处违法建设时,应积极配合,停止提供临时性或永久性服务。 

  第十三条对违法建设查处中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或恢复原状义务、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等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失信信息,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公示,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  巡查 

    

  第十四条  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社区、村组组成的巡查网络,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区,应当制订详细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控管。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技术核查,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环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进行核查、认定,作出书面处理意见,移交职权管辖区域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水利和湖泊、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七条  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做好巡查记录、取证工作; 

  (二)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发现运送、堆放建筑材料、开挖地基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十八条  市、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数字化城管建设,建立违法建设信息报送机制,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负有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各级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市、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未能制止的,应及时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拆除。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必要时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依法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经规划部门核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又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抄送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政府裁定。 

  第二十六条  水利和湖泊、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制订处置办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二十七条  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力量及时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抢建。 

  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1年内2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组织、协调,造成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不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 

  (一)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权属登记或者进行危房安全鉴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巡查的; 

  (三)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处理的; 

  (四)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五)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可以同时调离审批或者执法岗位。 

  第三十四条  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收买、贿赂或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未提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先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实施。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或经劝阻未能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的姓名: 分类:
您的电话: 您的email地址:
您的地址:
主题:
内容:
验证码: 看不清请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