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主任麻琦就我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04-10
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自2014年3月27日起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卫生计生委主任麻琦。
  问: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取得了哪些成绩,当前的人口形势如何?
  答: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全市累计少生15万余人,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的转折性的变化。一是出生人口逐年增加但增幅有所减缓,预测2014年达到峰值;二是年龄构成发生变化,老龄化进程加快;三是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高位运行。
  问: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何重要意义?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国家一项重要大政方针,是适应人口发展形势、顺应民意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家庭幸福和谐,也有利于世代更替,缓解我市人口老龄化等人口结构性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可降低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适当增加少儿比重,改善劳动年龄人口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趋势,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启动实施,是否说明我市计划生育工作会有所放松?
  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从总的趋势上看,在一定时期内,人口众多这样一个基本国情、省情、市情不会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沉重压力不会改变,人口与资源紧张的关系不会改变。这“三个不会改变”决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决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不动摇,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会导致人口失控吗?
  答: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单独家庭生育意愿调查数据来看,我市现有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有1798个,有240个家庭无生育第二个孩子意愿,48个家庭暂时无法确定是否生育第二个孩子。按照生育意愿推算,我市可能增加出生1500人左右,因受抚养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且群众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间会存在差距,生育堆积压力会在今后几年内逐步释放,不会因“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导致我市人口急剧膨胀。
  问:如何确认单独家庭?
  答: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认定为单独家庭。
  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再婚的单独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
  问:有哪几类家庭能生育二孩?
  答:6类家庭: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5、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再婚家庭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的,除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外,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只有独生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问: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户籍在湖北省,可否享受“单独两孩”政策?
  答:只要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湖北省,就可以享受“单独两孩”政策。
  问:《生育证》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地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此外,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地不在申报地的,还应提交父母户籍地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一方户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问:虚假办理《生育证》如何处罚?
  答: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证》生育的,依据《条例》按违法生育严肃处理。
  问:办理《生育证》是否收费?
  答:《生育证》实行免费办理,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收费、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拖延,不得随意设置任何其他前置条件,不得随意增加证明环节和材料。
  问:“单独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已生育第二个子女,如何认定?
  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省《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决定》发布后,本次省《条例》修订决定实施日之前,“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本次修订前的省《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执行;本次省《条例》修订决定实施之日后生育的,按修订后的省《条例》及相关政策执行。
  问: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如何处分?
  答:依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印发<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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