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治理长江干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长江非法码头集中整治工作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3-24
问:我市开展长江非法码头集中整治行动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整治鄂州市长江非法码头,全面规范我市港口建设和运营管理,推进长江岸线资源高效利用,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保障长江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防洪安全,根据全省集中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开展此次集中整治行动。
  问:开展长江非法码头集中整治的对象是什么?措施有哪些?要达到怎样的预期目标?时间如何安排?
  答:整治对象:全市长江干线未取得港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符合港口规划的非法码头,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码头、长江干线非法砂石码头及非法采砂活动。
  整治措施包括:取缔一批。对不符合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经营许可证、违规占用港口岸线的码头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采砂规划,不满足采砂许可条件,未取得水利部门采砂许可,非法从事港口经营和河道采砂,严重影响航运和生态环境的采砂活动,要坚决取缔。
  规范一批。对选址符合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产条件基本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码头,积极创造条件指导、督导其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经营许可手续。对未按河道采砂规定进行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规定采砂河段、采砂时间等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核发采砂许可证,纳入规范管理。
  提升一批。对2004年《港口法》颁布实施前建设的无证码头,作为遗留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和港口总体规划,归并整合功能重复的小散码头,将符合发展条件的码头逐步搬迁至新建港口作业区,实现统一集中化管理。各辖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统一集并的方式设置专用砂石码头集并中心,对砂石码头进行集中运营管理。
  整治目标为:全市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安全管理秩序规范,长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得到保障,推进港口岸线有序开发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整治时间安排:被纳入取缔一批的非法码头,4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采取强制措施在5月20日前予以拆除。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长江干线沿线码头的规范和提升工作。
  问:我市开展长江非法码头集中整治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要坚持五个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以《防洪法》、《环保法》、《水法》、《港口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整治全市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
  分类实施原则。重点对纳入“取缔一批”的非法码头坚决予以取缔。对于纳入“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码头,分期分批采取划定区域、招商引资、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转产经营等方式有序进行。
  属地负责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是这次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长江沿线非法码头的整治工作。
  部门联动原则。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抓好相关统筹、协调和行政执法工作,始终保持对非法码头严打严治高压态势。
  平稳推进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坚决取缔非法码头。同时结合武汉新港建设,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积极稳妥实施码头的规范和提升工作,平稳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
  问:我市开展长江非法码头集中整治有哪些组织保障?
  答:有三个层面的组织保障。
  成立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鄂州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水务、交通的副市长分别任副组长的鄂州市长江沿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长航公安局黄石分局、黄石海事局、市环保局、市信访局、市城管局、鄂州供电公司抽调专人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分管交通的副秘书长作为召集人,市交通运输局为牵头单位,市水务局为副牵头单位。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落实上级相关工作部署,研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是这次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活动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码头现状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定“三个一批”的整治对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码头取缔和查处等工作,确保整治效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沿江码头整治工作开展,定期通报和反馈码头整治工作情况,负责码头整治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依据《港口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港口规划建设的政策法规指导、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和建设许可手续,对经过整改后符合港口经营条件的经营人办理经营许可证,依法打击非法港口经营行为;编制《鄂州港总体规划》。市水务局(市河道堤防管理局)依据《防洪法》和防洪规划的要求,负责查处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别是非港口岸线范围)建设非法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砂石堆积物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对属于“取缔一批”范围的非法码头停止供水;打击、取缔非法采砂活动。市公安局负责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活动的治安防范工作,对属于“取缔一批”范围的非法码头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非法阻挠、干扰、破坏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违法行为。长航公安局黄石分局负责水域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坚决打击水上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整治过程中阻碍、干扰执法行为等。黄石海事局依法处置辖区内影响通航安全的违法活动,禁止各类船舶停靠属“取缔一批”范围内的非法码头;协调武汉海事局阳逻海事处对其管辖的鄂州部分水域非法码头进行管制,开展海事执法。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加强对港口的环保监督管理,负责水源地保护区域的认定工作;对违反水源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的非法码头依法责令搬迁或予以取缔。市城管局督促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查处非法码头违法违章建筑。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港口码头整治过程中信访人的上访接待、协调、督办和有关宣传解释工作。鄂州供电公司负责对属于“取缔一批”范围的非法码头停止供电。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相关职能,配合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开展非法码头的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决取缔非法码头。
  问:我市开展长江非法码头集中整治分哪些步骤推进?
  答:分三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和提出分类处理意见阶段(2016年3月底)。各辖区政府对辖区非法砂石码头、非法采砂活动、沿江堆砂场、涉砂船舶等进行全面核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于2016年3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集中治理阶段(2016年3月底—5月底)。各辖区政府对辖区内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活动、沿江堆砂场、涉砂船舶等进行全面治理。对于纳入“取缔一批”的非法码头须在5月20日前完成取缔工作;属于“规范一批、提升一批”范围的非法码头,应在5月20日前制定治理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检查巩固阶段(2016年5月底—2017年12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辖区政府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有关检查情况,并于5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5月30日前做好全省集中治理工作检查,6月30日前做好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的迎检工作。各辖区政府进一步巩固本辖区内整治工作成效,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规范一批”码头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提升一批”码头的搬迁工作。
  问:我市开展长江非法码头集中整治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有五个方面的要求。
  明确整治方式。各辖区政府要根据方案要求进行核查,严格按照“三个一批”的标准对每一个码头进行认定和分类,按照“一码头一方案”,明确整治方式,分门别类予以处置。
  强化整治措施。一是各辖区政府要从公安、国土、环保、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建综合执法专班,明确综合执法队伍的负责人、职责和任务。整治期间,执法专班在各辖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整治非法码头、非法采砂执法工作。二是对必须取缔的非法码头由相关职能部门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各区执法专班督促码头业主在4月10日前自行拆除违章设施设备,恢复岸线原貌。逾期不拆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5月20日前通过强制拆除违建设施、查封吊机、停止供电、禁止船舶停靠等方式予以取缔。三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程序规范,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强制执行时,要注重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确保程序合法,提升执法公信力。
  强化宣传引导。各辖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宣传中央关于治理非法码头的重大政策,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加强新闻媒体宣传力度,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加强维稳工作。各辖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涉诉、涉访事件做到及时应对、有效解决。
  严格督查问责。各辖区政府应分别成立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相关工作安排进行分解细化,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倒排工作期限,严格督促推进。主要负责人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限时完成。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纳入2016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市政府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影响整治工作大局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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