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同担责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10-15 语音:播放
2016年5月9日13时50分,丁某某(男,57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路莲花山门前路段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男,19岁,载卢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G1J×××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丁某某、李某、卢某受伤。
  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负主要责任;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负次要责任。(记者温博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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