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电动车相撞 车主同担责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10-19 语音:播放
记者温博侃
  2016年6月17日15时40分,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寿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厚新苑小区对面非机动车道内左转弯调头时,与同向后方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受伤。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负同等责任。
  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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