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综合整治报废补贴办法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10-21 语音:播放
针对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优化城区道路通行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0月8日起,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行驶。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本着依法整治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车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一、报废补贴范围
  车辆所有人的户籍地或居住地(以居住证为准)属于禁行区域内,且能提供合法购车来源凭证,并在社区调查摸底中(截至2016年10月7日前)已经登记造册的三轮摩托车和三轮电动车车主。
  有牌的三轮摩托车,其合法购车来源凭证是指《行驶证》或《登记证书》,且《行驶证》或《登记证书》中的所有人系申请补贴人。《行驶证》或《登记证书》遗失的,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到号牌核发地交警大队办理补证手续。
  无牌的三轮摩托车和三轮电动车,其合法购车来源凭证是指“购车发票”和有效《合格证》,且“购车发票”中的购车人系申请补贴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无法提供购车发票或有效《合格证》的;
  (二)购车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不是申请补贴人的;
  (三)经过非法改装、拼装的;
  (四)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补贴标准
  (一)以2016年10月8日为基准时间(下同),购车年限在1年以下(含,下同)的,有牌车按照购车价格的65%予以补贴回收;无牌车按照购车价格的55%予以补贴回收。
  (二)购车年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有牌车按照购车价格的45%予以补贴回收;无牌车按照购车价格的35%予以补贴回收。
  (三)购车年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有牌车按照购车价格的30%予以补贴回收;无牌车按照购车价格的25%予以补贴回收。
  (四)购车年限在3年以上的,按照购车价格的15%予以补贴回收。
  购车年限以原始购车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2016年10月31日前,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所有人,主动上交自有车辆的,可在各自对应的年限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补贴。2016年11月1日至20日,被依法扣留的车辆,其所有人需在接受依法处罚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贴。2016年11月21日之后,不予补贴。
  三、办理程序
  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报废补贴工作实行集中办公,内部流转,一站式服务。办公地点设在市交警支队葛山大道停车场。
  具体流程:
  1.申报。主动上交申请补贴的:属于有牌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原始购车发票、《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银行卡资料复印件、《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报废补贴申请表》。属于无牌车辆的,由车辆所有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原始购车发票和《合格证》原件、银行卡资料复印件、《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报废补贴申请表》。
  被扣留后申请补贴的:持被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凭证》原件,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2.查验。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且属于摸底调查登记范围内的,对车辆型号、号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等进行查验,并如实填写《报废补贴车辆查验情况表》。
  3.回执。对资料和车辆查验合格的,当日向申请人出具《报废补贴车辆受理回执单》,告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申请人提交的银行卡账户。
  4.审批。报废补贴申请资料实行一车一档。由集中办公场地总负责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字后,连同《报废补贴资金申请支付明细表》上报市摩托车电动车综合整治办公室。市摩托车电动车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人在一个工作日内签字同意后,由专人负责保管上述档案,同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报废补贴资金申请支付明细表》复印留存,原件转至补贴资金发放部门。
  5.支付。报废补贴资金发放部门按照《报废补贴资金申请支付明细表》原件内容,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助资金转至申请人提交的银行卡账户。
  6.报废。对已支付报废补贴款的车辆,及时转移至市报废回收公司。报废一律采取监督解体、全程录像的方式,确保彻底回收。报废过程要做到绿色、环保。
  7.监管。全程实行在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管下,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过错责任。
  四、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1日停止。解释权归市摩托车电动车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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