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看鄂州:鄂城区人民法院公审徐作凯等18人涉黑案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9-11-22 语音:播放

  本网讯(全媒体记者 郑祺)11月20日,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作凯等1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罪一案。

  公诉机关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该组织自2003年通过随意殴打葛店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熊某某一事开始显露恶名,之后不断发展壮大,姜胜纯等人陆续加入其中。此后,徐作凯又实施了强行入股某小区项目、侵占杨某某资金等违法事实,恶名更甚。2008年,该组织强占吴某某房屋作为组织成员活动据点,标志着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2011年,通过有组织地打砸某售楼部,进入最猖獗时期。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侵占他人公司资产、偷逃国家税款、强拿硬要售房佣金、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强占他人房屋、敲诈张某某、强迫他人使用其所售商砼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并将部分收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维系该组织的发展。为争夺非法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葛店开发区及周边地区商砼销售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共涉及7个罪名,其中在组织意志内实施犯罪11起、违法活动13起;组织外实施犯罪2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作凯是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杨国志、涂志巍、童亮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杨国志为骨干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华飞等14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该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

  鉴于该案群众关注度高、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范围广,在鄂城区、葛店开发区扫黑办的指导下,成立了庭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调配警力112人、警车13辆、铁骑5辆,电力、卫健、宣传、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全程参与庭审保障。

  为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采用“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制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5次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等事项交换了意见,并逐一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9名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及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逐项举证、质证,并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各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均充分阐述了意见。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干部、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等80余人旁听庭审。

  因该案重大复杂,庭审持续两天,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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