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12-05 语音:播放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我省脱贫攻坚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确保依法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并进行《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现将新《条例》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修改《条例》的背景
我省是全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省委、省政府始终把扶贫开发作为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自2010年2月《条例》施行,尤其是“十二五”以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把扶贫开发作为重大政治问题、重大发展问题、重大民生问题,紧紧瞄准扶贫对象,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大力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取得明显成效。“十二五”时期我省减贫达到353.21万人,国务院扶贫办来函评价我省扶贫开发继续走在全国前列。2015年省委、省政府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湖北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绘蓝图、明责任、定路径、聚合力、建机制,全年128.11万人脱贫、208个贫困村出列,创造出年度减贫最佳成绩。2015年9月,省委十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省委《决定》提出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三维”纲要为基本遵循,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确保到2019年实现59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销号、4821个贫困村全部脱贫出列、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享受片区政策的37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省委《决定》还就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思路、责任体系、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组织保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科学制定了脱贫路线图、时间表,建立了到村到户到人的责任体系。2015年11月,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出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当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形势要求,有效解决我省在脱贫攻坚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为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扶贫长效机制,确保我省脱贫攻坚决战决胜,巩固脱贫成果,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决定今年5月审议修改《条例》。省人大分管领导和农村委、法工委的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条例》修改工作,从今年年初开始,多次到黄冈、恩施、咸宁等有关市州县和省直相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省扶贫办会同省法制办先后到黄冈、咸宁、襄阳、十堰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征求地方政府和省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意见,并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吸收采纳了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4月下旬,形成了《条例》修改决定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决定草案的内容进行了文字修改,相关条款进行了合并、调整,修改后的决定由二十四条调整为二十二条。
三、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要求,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符合我省农村扶贫工作实际,修订后的《条例》共有51条89款。
(一)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明确农村扶贫指导思想。按照中央精神和我省“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新《条例》既保留了原《条例》中的适用部分,又对与当前工作不相适应的部分作了重要的补充修改,尤其是紧密结合我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实际,根据脱贫攻坚期的新要求,明确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精准扶贫、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开发式、开放式、救济式扶贫相结合,农村扶贫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确保我省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巩固改革发展成果。
(二)按照打赢脱贫攻坚联合作战原则,进一步理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责任体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级各部门,必须抓好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扶贫工作的责任。
一是强化各级政府的扶贫责任。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工作负总责,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限期脱贫责任制,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省级政府要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政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脱贫摘帽;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整合、人力调配等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农村扶贫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是规定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的责任。新《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人民团体和特殊经济组织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农村扶贫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规划相衔接,统筹、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建设项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有明确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建立扶贫对口帮扶制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县(市、区)、乡(镇)、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三)落实扶真贫、真脱贫要求,进一步明晰精准扶贫范围和对象。确定具体的扶贫开发范围和对象是扶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农村扶贫重点范围为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主要包括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享受片区政策的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村,重点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采取超常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精准扶贫多元化投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必须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鼓励引导开发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帮扶对扶贫开发的支持作用,努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化投入格局。
一是加大财政扶贫投入。新《条例》规定各级财政要将农村扶贫开发作为优先保障重点,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扶贫投入要按照国家扶贫投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配套安排。在此基础上,在脱贫攻坚期内要加大扶贫投入,省、市(州)和有关县(市)分别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百分之十五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百分之五十以上用于农村扶贫。
二是加大金融扶贫投入。新《条例》规定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实施扶贫再贷款,支持贫困地区县级统筹财政资金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发展普惠金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三是加大社会扶贫投入。为营造“人人皆愿为”的社会氛围,弘扬“人人皆可为”的公众理念,完善“人人皆能为”的参与机制,新《条例》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法律服务、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进出口贸易等活动,促进贫困群众增收脱贫。
(五)突出保障扶贫均等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针对公众关注的公共服务保障问题,新《条例》规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应当结合扶贫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一是加强教育扶贫。为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的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新《条例》规定,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根据新《条例》规定,对贫困户子女实施免费高中教育和学杂费、基本生活费全免的职业教育。完善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减免和助学机制,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
二是加强医疗卫生扶贫。新《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机构建设,制定和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训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工作。同时,要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训制度,加大湖北三甲医院结对帮扶贫困地区医院力度。
三是加强低保五保救助扶贫。新《条例》规定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低保标准、五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实现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协调一致。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动态条件下应保尽保。
四是加强易地搬迁扶贫。为解决贫困群众安居乐业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因地制宜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易地开发、搬迁扶贫,落实好搬迁资金补贴及贷款贴息政策,做到应搬尽搬、应补尽补、应贴尽贴。
(六)注重打好政策组合拳,进一步改革创新扶贫开发体制机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扶贫开发要啃硬骨头,必须采取超常措施,必须创新体制机制,打好政策组合拳。
一是建立扶贫考评约束机制。建立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乡镇实施的农村扶贫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是建立扶贫资金项目整合机制。扶贫开发工作主要是通过投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来完成,在脱贫攻坚期内,注重引导、规范扶贫项目的实施和扶贫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资金项目的整体优势和效果,是确保扶贫工作成效的重要环节。新《条例》规定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建立扶贫投入县级整合机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贫困县。在扶贫规划内,贫困县可以统筹整合使用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涉农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建立贫困动态监测机制。新《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信息平台,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程序,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脱贫认定机制,保证脱贫的地区和人口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
四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建立和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贫困县生态动态补偿机制。贫困县设立生态公益岗位,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就业。对贫困地区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条件的坡耕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项目。
五是建立土地资产收益支持机制。新《条例》规定,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异地增减挂钩增加的土地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本地扶贫。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指标,贫困地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新《条例》还规定,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者其他涉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分配给所在贫困地区的贫困村和贫困户。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托管和牲畜托养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加经济收入。
六是建立扶贫监督问责机制。新《条例》规定,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统筹整合使用的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其所在地县(市)决定进行审计监督。新《条例》还明确,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应当征求扶持对象的意见,保障扶持对象的选择权和监督权。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
七是建立问题举报澄清追责机制。为坚持依法精准扶贫,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扶贫责任,新《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和履职尽责部分进一步细化,重点加大了对在扶贫开发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政问责力度。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查处;经查不属实的,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
八是建立扶贫工作容错免责机制。对农村扶贫工作中因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已经勤勉尽责并且未牟取私利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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