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鄂城县第一个辩护人马应堂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1-10-20 语音:播放

  1954年,新中国公布实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5部法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审判制度要求必须进行公开审理,实行公诉陪审和辩护制度。

  中共鄂城县委对新的审判制度实施极为重视,指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选择典型案件进行试点,决定将城关镇搬运站站长徐某松涉嫌贪污案,作为新法实施的公开审理第一案。

  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难题便是没有辩护人。因为新中国成立不久,城乡人民群众绝大多数是文盲半文盲。即使在机关干部中,文化水平也普遍不高,学法律的更是凤毛麟角。第二个难题是观念障碍。多少年来对待审判的犯人,没有谁愿意替他们说话。当年从县机关推荐的3位辩护人,因都有思想顾虑,怕被戴上阶级立场不稳、包庇坏人、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等帽子,都不愿出任辩护人。

  为了及时解决问题,县委书记张金昆、县长林岐和县法院领导一起专门进行研究。会上,主持法院工作的副院长马国起,推荐中国人民银行鄂城县支行行长马应堂(1931—2006,后任鄂州市政协副主席)来担任辩护人。理由是:马应堂年纪轻有魄力,说话办事干脆利落;有文化,又是南下干部;思想觉悟高,表达能力强。张金昆当场拍板,通知马应堂来谈话,将出任此案辩护人作为县委交给的政治任务。

  马应堂接受任务后,查阅了此案全部材料,到看守所跟被告人核实案情。随后,又深入徐某松原来工作单位调查访问,找街道和相关居民走访座谈,了解其为人一贯表现,征求群众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为出庭辩护打下了坚实基础。

  1955年2月8日8时30分,鄂城县新法实施公开审理的第一案在县京剧团剧场开庭。黄冈地区法检两院负责人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与1000余名县直和城关镇机关干部、群众旁听了这次审理。

  审理中,公诉人指控徐某松贪占592万元(一万元相当于现在的一元)、大米200斤、雨衣1件。认为被告为了追求花天酒地生活,一贯进行贪污犯罪活动,手段毒辣阴险,被揭发后,不但不投案自首,反而割颈自杀,对抗党和人民,应当依法从重惩处。

  马应堂在辩护中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同。他依据掌握的大量事实证据,向法庭提出几点辩护意见。认为徐某松此前表现一向不错;家中确有困难,所贪公款公物主要不是用于挥霍;贪占款物已全部退出;被揭发后割颈自杀是悔恨的表现,想以死谢罪。因此,马应堂请求法庭依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以及退赃情况,给予从宽处理。

  最后,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被告认罪态度,给予从宽处理,判处徐某松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被告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马应堂作为非专业人士第一次出庭当辩护人,就以共产党人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表现得到广泛认可,为新法实施和鄂城县法制化建设迈出第一步,作出了贡献。

  (夏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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