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标准 缴费渠道 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医保函[2024]91号)及《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州医保函[2024]27号)文件精神,为持续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

每年7月至当年新的缴费基数标准出台当月期间,按原基数标准执行,在此对应时段已参保未缴费和应参保未参保人员补缴时,均按原缴费基数标准执行。省级部门正式发布缴费基数标准后,次月1日开始执行。

2024年7月至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出台当月期间缴费标准表(单位:元)
档次指数
月缴费基数
月缴费标准(含大病保险10元/月)
下限
3675
395.88
60%
3780
406.90
80%
5040
406.90
100%
6300
671.50
二、缴费渠道

线上: ①楚税通 ②鄂汇办APP

线下: ①市民中心三楼税务窗口 ②农商行、中行、农行、工行、建行、汉口银行各营业网点

三、注意事项
(一) 补缴核定手续

补缴2024年6月及以前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需到市、区医保窗口开具核定单后再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二) 中断缴费待遇

参保人在新的缴费基数标准出台之前须按月及时缴费,中断缴费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将暂停医保待遇,补缴到账后恢复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补缴到账之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后不补缴的,按新参保享受待遇,自缴费到账之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保待遇。

(三) 医保退休手续

参保人办理完养老退休手续后,请第一时间携带退休证前往医保窗口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满足缴费年限的,窗口工作人员同时核定一次性10年大额医保费缴费单据,参保人缴费后,医保退休手续办理完毕,不再缴费终生享受医保待遇;如不满足年限,核查清楚何时满足缴费年限,及时办理一次性10年大额医保费核定缴费手续,未及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将影响医保待遇。

办理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1楼医保窗口

咨询电话: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1楼医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