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指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自然人 零收费

1、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2、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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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所需的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网上办理流程图
网上办理详细信息
网上办理的途径?

网页端;微信小程序(仅限鄂城区)

网上办理的网址、链接?

湖北政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微信搜索“鄂城区市场主体智慧办”小程序(仅限鄂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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