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546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1〕17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5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建设重要论述精神,促进企业发展,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辅导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我市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度
  2.支持企业A股(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对成功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市级财政最高奖励2000万元(含省政府400万元奖励)。可分阶段兑现(在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后奖励5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奖励5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后奖励1000万元),亦可根据企业意愿选择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兑现。
  3.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4.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三、支持企业场外市场挂牌
  5.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对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市级财政另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的企业,差额享受上市的奖励2000万元(含省政府400万元奖励,并扣除已享受的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对在四板市场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积极引进上市企业落户
  6.对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迁入我市投资经营,并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守法经营的(5年内不得迁出我市,如因特殊原因迁出的,必须退回所获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7.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含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上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回我市投资经营的(5年内不得迁出我市,如因特殊原因迁出的,必须退回所获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给予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贷款进行贴息,对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市级财政按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鼓励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股权融资,由市级财政按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
  六、政府采购优先支持
  9.积极支持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参与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标采购。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依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号)相关政策,参与评审。
  七、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10.引导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已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并购重组产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由市级财政给予3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暂定3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市已享受过政策优惠的上市挂牌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具体奖励流程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本意见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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