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775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1〕22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鄂州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发〔2021〕5号)要求,为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现通知如下:

  一、免于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已验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筑外立面改造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及其它建筑(除各类学校、综合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大型酒店、大型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在符合地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楼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

  3.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增设大门、门卫室等。

  4.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设施类工程

  1.公交车站(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垃圾分类设施、自助快递柜、5G设备、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电力铁塔等。

  2.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3.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城市广场、停车场。

  4.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5.35kV及以下架空及地下电力线路新建及迁改,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建设等。

  6.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自身用地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二、无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高度不超过6米且符合建筑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建(构)筑物。

  2.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平改坡屋顶整治项目(含平改坡),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

  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建筑物(总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及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如农用棚架等)。

  4.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5.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6.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7.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门楼(不含门房)、非机动车棚等构筑物。

  8.城市口袋公园、水环境整治、堤岸维修加固和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二)设施类工程

  1.在既有道路上建设的道路附属设施,如:路灯、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等。

  2.在公园内单独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不包括总体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式的大型城市雕塑)等园林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建(构)筑物及设施(大门及公厕除外)。

  3.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4.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不含室外地面机械式停车楼、停车库),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5.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建设工程。

  6.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围墙、挡土墙工程。

  三、相关要求

  对列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消防、地质、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造成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相关政策要求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关联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