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1429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2〕15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鄂州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达到规定用水量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

  第三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利用、合理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任何用水单位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用水单位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计划用水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定期提供用水单位实用水量数据、抄表异常信息、用水单位信息变更等信息。

  用水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划用水管理,落实部门专人负责用水管理工作,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挖掘节水潜力,使用水状态趋于科学、良性循环。

  第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七条 计划用水实行动态定额管理,按年度下达、年度考核、年度计费。

  计划用水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同一用水单位执行定额法或统计法中的一种管理办法(定额法和统计法适用范围和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额(计划)用水量将予以核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现象拒不整改的,参照合理用水量核减定额(计划)用水量;

  (三)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四)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措施或竣工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不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的,没有健全水表计量体系的。

附件2

突发用水处理情况表

序号

项目类型

证明材料

处理标准

备注

1

灭火救灾

火灾现场照片、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

按照消防表实际使用量为可增补计划水量(按供水企业抄见为准),如使用非消防表用水,由消防部门出具用水量证明。

 

2

水管爆裂

水管维修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的,提供漏水维修合同复印件;自己单位维修的,提供管材购买的相关票据复印件)、爆管(维修)照片、水管口径、爆管到修复时间记录、日常抄表记录。

根据水管口径、压力和修复时间计算流失水量,并给予增补水量。爆管的漏水时间最多不超过24小时。

 

3

基建、

装修用水

基建、装修用水提供工程施工合同。

凡有基建用水项目必须安装基建计量水表,每月通过节水平台上报基建水表用水量,节水平台将在实际用水量中自动减除这部分水量。不提出申请或不按期上报的,原则上不予认可基建水量。

 

4

转供水

提供转供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文件,以及水费结算票据。

市政建设以水费结算票据显示用量按实给予增补水量。不属于市政建设转供水的,按定额增补水量。

 

5

漏水

每日抄表记录、供水设施维修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的,提供漏水维修合同复印件或发票;本单位维修的,提供购买维修材料的相关票据复印件)、维修照片。

必须提供每日抄表记录,漏水量计算方式:漏水期间每日水量总和-(漏水之前一周水量+修复之后一周水量)÷14天×漏水天数,未提供每日抄表记录的,视为无节水管理措施,不予考虑增补。

1.从漏水到开始维修时间控制在5天(含)之内,用水单位承担比例定为0。

2.从漏水到开始维修时间控制在5-10天(含)之内,用水单位承担比例为漏水量的1/5。

3.从漏水到开始维修时间超过10天的,用水单位承担比例为漏水量的1/3。

4.发现漏水后,用水单位在一个月内启动对供水管道进行大面积更新改造或采用铺设明管措施,并且改造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增补量可满足漏水量。

6

用水设施设备新增、调试、检修(消防试水改造、冷却塔维修、染缸调试等),用水工艺调整

用水设施设备调试的,新用水设施设备的,提供购买合同或发票复印件;用水设施设备检修的,提供检修方案或合同;用水工艺调整的,提供生产、营销等商务协议或合同,用水工艺调整方案。各用水点都要求装表计量,提供日常抄表数据。

根据新增、调试、检修、工艺调整的各用水点装表计量前后的水量对比,给予增补水量。消防试水应出具对应月份水费发票复印件,按发票水量给予增补。

 

7

消防演练、各类创建迎检清洁卫生用水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明,消防演练方案计划等,提供日常抄表数据。

原则上根据消防演练、创建迎检清洁卫生的前后水表抄表水量对比,给予增补水量。未安装水表的,普通消防演练按100-150吨/次增补;各类创建迎检清洁卫生用水按50-100吨/次增补。

 

8

  产量增加、

  人员增加、

  厂房出租、

店面出租

产量增加:提供工业产销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规模以上企业),企业利润表(规模以下企业)。

人员增加:提供用工合同或社保证明(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登记的人数),新增员工花名册。

厂房出租或新厂入驻: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单位水费结算票据。

店面出租:提供租赁合同。

1.产量增加,根据提供的工业产销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本季度产品产量或产值同比去年增加的,且该产品在湖北省用(取)水定额中有用水定额标准的,按照增加的产量与用水定额标准计算增补水量;无用水定额标准的,按照去年同期水量、产值产量同比增幅和企业用水性质确定的系数进行计算以水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系数按2计算(如制冰企业、饮料企业、电镀企业等)用水性质属于生产辅助用水的企业,系数按6—10(按行业)计算。

2.新增跟产值产量无关的设备投入使用(如冷却塔、冷风机、空压机等),原则上按照计量水表的水量进行增补,未安装水表的,增补水量按照循环水量的2%计算。

3.人员增加,根据单位性质按定额增补水量。

4.厂房出租或新厂入驻,根据租赁单位水费结算票据进行计算。

5.店面出租,根据店面性质按定额增补水量。

计算公式:

1.有产量且产品有用水定额标准的

增补水量=增加的产量×用水定额值

2.无用水定额标准的

增补水量=去年同期水量×产值产量同比增幅÷系数

 

注:其他突发用水情况处理有定额标准的,按定额增补处理;无定额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关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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